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推进我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工作,规范房屋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参照外地县、市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青田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15〕3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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