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7〕6号)精神,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青田县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以紧紧围绕“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积极推进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对重点隐患、重大问题的排查治理,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断提升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工作任务与工作目标
2017年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是: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矿山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减少死亡事故,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推进矿山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降低整体安全风险。
(三)积极推进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将地下矿山透水、火灾、大面积冒顶片帮、坠罐、中毒窒息,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爆炸,尾矿库溃坝等8类23项事故隐患,作为2017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
(一)地下矿山
1.井下透水隐患
(1)采矿影响范围内存在老空水、岩溶水,但没有采取探放水等可靠的事故防控措施。
(2)矿山图纸不全、图实不符,采空区及积水情况不明。
(3)地表大型水体、河流与矿井存在明显水力联系,或者地面洪水、泥石流有可能通过井巷、采空区及塌陷区进入井下。
2.火灾隐患
(4)井下(包括井口)没有实施动火管制,井下动火作业没有制订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5)主要开拓巷道支护、永久密闭采用木头等易燃材料。
3.中毒窒息隐患
(6)独头掘进巷道或独头采场超过6米,没有采取有效机械通风。
(7)矿井没有采取可靠的机械通风,导致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硐室、巷道风量不足或者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8)井下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4.大面积冒顶片帮隐患
(9)采场(有人员进入的)、硐室、巷道,顶板暴露面积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暴露面积,或者超过顶板自稳能力,又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10)开采破坏设计留设的采场内矿柱、采场之间矿柱及矿山之间保护矿柱。
(11)大面积采空区(主要指不能长期保持稳定的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处理,危及作业场所、地表居民、地表重要设施安全。
5.立井提升坠罐隐患
(12)立井提升系统防坠、防过卷装置等重要安全设施没有定期进行有效性试验和检测检验。
(13)立井提升系统卷扬机(提升机)、钢丝绳、井架、罐道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二)露天矿山
6.边坡坍塌隐患
(14)台阶式开采不规范。台阶高度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或超过设计规定;工作平台宽度小于设计规定。
(15)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不规范。分层开采的总高度超过60米或分层高度超过20米;凿岩平台宽度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工作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16)边坡管理不符合要求。最终边坡没有按设计要求留设;危险边坡没有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和监测监控措施;高边坡(高度在200米)未落实在线监测监控措施。
7.爆炸事故隐患
(17)矿山生产作业现场爆破器材临时存放、运输不符合有关规定。
(18)爆破作业时,没有按照规定发出爆破信号(包括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信号)、实施爆破警戒、撤离爆破警戒范围内无关人员。
(三)尾矿库
8. 溃坝事故隐患
(19)尾矿库排洪设施损坏、排洪能力不足或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20)尾矿库上游存在泥石流危害,暴雨洪水期间可能影响排水(排洪)系统安全的。
(21)干滩长度、库水位、浸润线埋深不符合规程及设计要求。
(22)坝体坡度、坝面排水、坝面植被等不符合要求,导致坝体有失稳现象。
(23)尾矿库安全监测(包括人工巡检)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
四、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矿山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以重大事故隐患和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隐患为主要对象,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风险分析。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安全、技术、生产部门等相关人员,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并对照国家法规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下发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识别出矿山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落实防范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及时予以排除。对一般事故隐患,要落实人员、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定期开展地下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检查。每月应组织一次矿山提升系统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防过卷装置进行定期试验。
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矿山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矿山、尾矿库开展一次风险评估,查找系统和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 提出并落实防控措施,防止重大风险转变为重大隐患。评估要形成书面报告。
2.全面开展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形成有效的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矿山企业要结合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员、全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形成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的内在机制。具体要求有:
一是矿山安全检查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值班领导,每班应对矿山现场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及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日记。
二是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及其他各作业岗位人员,在班前、班后及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将重要情况进行报告、交班,填写班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三是矿山技术人员要及时准确测绘矿山、尾矿库图纸,收集基础地质资料,开展相关技术监测、检查,并根据图纸资料、监测数据,对顶板、井下涌水、总平面布置及相关生产系统等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并提出治理措施。
3.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推进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提升隐患治理水平,降低矿山整体安全风险。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面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根据矿山特点,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应积极采用撬毛台车、铲运设备、凿岩台车、矿用三合一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及采空区充填等装备和技术。露天矿山应积极采用多功能破碎清塞机、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破碎生产线自动化技术。尾矿库应积极推行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并创造条件开展尾矿综合利用。
参照《浙江省第二批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浙安委办〔2017〕6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矿山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
4.积极推进矿山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相关试点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是评定各岗位、区域安全风险等级。根据相关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确定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岗位的安全风险级别。大型露天矿山和大中型地下矿山要建立矿山岗位、区域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矿山“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
三是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根据评估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避免风险转化为事故隐患。
四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在重点区域和岗位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落实管控责任人。
(二)县安监局和涉矿乡镇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县安监局和涉矿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辖区内监管的矿山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对本方案确定的23项重点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2.针对当地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9月份将组织开展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治理。对查出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头顶库”浙江泰正尾矿库,开展尾矿库“头顶库”安全专项治理,今年计划回采尾砂10万方,督促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头顶库”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督促企业制定尾矿回采和综合利用等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3.参照重点县的有关要求,督促矿山开展“四化”(即: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
4. 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向县安监局矿山科书面报告上季度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联系人:程敏健
电话:6818971 传真:6819053
Email: 50267121@qq.com
5.2018年1月5日前,涉矿乡镇向县安监局报告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和《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附件:1.露天矿山采场外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2.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