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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索引号: 002652328/2016-17058 发布机构: 财税局 发布时间: 2016-08-11 00:00:00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修理、修配、工业性加工

10

小水电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青地税政〔2010〕38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主动公开

抄送: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81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