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修理、修配、工业性加工 | 10 |
小水电 | 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青地税政〔2010〕38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主动公开
抄送: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