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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28/2016-05710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6-12-30 14: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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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促进我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长效运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评估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节约集约。宜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毗邻,与村委办公楼、村文化大楼、村级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等实行资源共享;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配有安防、消防等设备的场所。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并备有灭火器具。

二、责任分工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在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县民政局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村(社区)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

三、运营管理

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运营管理;由村(社区)或村基层老年人协会管理,承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等。各照料中心应该至少配有专职管理人员2名,负责日常管理。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丽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评估规范》要求,开展老人信息管理、就餐、医疗、娱乐、其他等服务内容,做好长效运营。一是要建立管理制度。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二是进行备案登记。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三是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照料中心应当与享受日托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四是规范财务管理。各照料中心应建立专账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账据相符。照料中心应通过星级评定争取补助、购买服务等形式,并结合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等资金收入确保日常运营。

请各乡镇(街道)根据以上要求,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照料中心长效运营机制,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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