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要求,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根据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丽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激励补贴政策。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和奖补项目
(一)不保留骨灰:指民政部门择时将骨灰进行撒散(撒海、撒江)或深埋处置。
(二)树葬和草坪葬: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或者装环保袋装殓后,深埋在小口福寿园公墓指定区块中,地面植树、栽花或种草,不留坟头(不作标记)。经过一段时间后,埋在地下的骨灰盒可自然降解,与大地融为一体,此葬区可以循环利用。
(三)将骨灰安葬到小口福寿园公墓指定区块中,并采用小型卧碑墓葬(墓穴长宽高不大于48cm×45cm×30cm)的。
二、减免和奖补对象
遗体火化后采用不保留骨灰、树葬草坪葬等方式处置骨灰的下列人员:
(一)青田县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驻青田县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青田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在职务工人员。
三、减免和奖补标准
(一)对不保留骨灰的奖补对象,亲属可享受 1000 元的奖励。
(二)对采取树葬和草坪葬的奖补对象,在小口福寿园公墓指定区块中免费安葬,并给予每例500 元的奖励。另给予公墓单位 500 元作为安葬费用。
(二)采用小型卧碑墓葬的,在小口福寿园公墓指定区块中免费安葬,另给予公墓单位1000元作为安葬费用。
四、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 3 -或委托人,下同)在办理遗体火化前,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青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亡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死亡者为驻本区部队现役军人的,经办人需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死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经办人需同时提供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乡镇(街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五、经费结算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不保留骨灰、树葬草坪葬、小型卧碑墓葬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中。
六、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殡葬管理服务单位要加强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做好便民惠民服务,引导群众更加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循序渐进改革安葬方式。
七、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田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