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条例》及《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将我县2016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原来的 14680 元/年调整为 17161 元/年。根据(丽政发〔2014〕53号)文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服役义务兵优待金为2574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