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 2015 年秋、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其中城镇2 年义务兵按原来 28500 元/人不变,农村2年义务兵从12505元/人调整为18585元/人。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增加经济补助金 1500 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