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答:出台该项政策,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上级有部署。2014
年以来,国务院、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2015年,我县被省政府列为山区县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试点,省政府要求我们制定推进计划,并把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作为今年县政府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重点项目之一。此外,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等六部门也将我县纳入全省第一批“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要求我们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二是社会有需求。近年来,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较快,当前民营医院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我县民营医院规模较小,全县没有一家二级民营医院;二是我县未出台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扶持政策,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积极性;三是卫生技术人才流动固化,人才瓶颈成为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瓶颈。
二、政策依据
答: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
4.《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 省编委办等六部门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5〕76号)
5.《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69号)
6.《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15〕93号)
7.《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青委发〔2014〕32号)
三、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共五章、18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总则
主要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目标,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差异、互补发展。同时,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二)政策保障
主要包括:加强土地和用房保障,允许举办者利用现有房屋或闲置土地举办医疗机构,缩短了建设和回报周期;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验收、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三是实行医保同等对待;建立投资奖励制度;优化民营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对民办事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入报备员额制度,打通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人才流动渠道等方面。
(三)奖励补助政策
设立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针对核定床位数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奖补,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奖补内容包括民营医院学科建设、等级医院创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其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每张床位给予2万元奖补等措施,能够切实提高举办者的投资回报,激发社会资本办医的积极性。
(四)监督管理
一是依法加强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监管;二是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财务监管,确保奖补资金用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三是健全民营医疗机构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五)附则
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
解读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 0578-6899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