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祯埠乡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两委、乡属各部门:
《祯埠乡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班子会议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祯埠乡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农民住房困难,加强祯埠乡私人建房管理,规范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依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私人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人建房指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建筑和构筑物。
第四条 私人建房必须符合《青田县祯埠乡集镇总体规划》、《祯埠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妨碍乡容和乡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集镇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总体规划;负责做好农村私人建房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私人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 分级控制
第六条 祯埠乡私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一级控制区为乡集镇规划区。包括祯埠村、小群村、岭下村和陈篆村集镇规划红线范围内。二级控制区为一级控制区红线外所有村庄。本条所称的一级、二级控制区相对应的即为县里规定的三级、四级控制区,具体以《青田县祯埠乡集镇总体规划》为准。
第七条 在本乡一、二级控制区内的私人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一级控制区内私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具有建房资格的,可以申请建房,联建式住房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0米;独立式住房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鼓励、推广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二)二级控制区内的私人建房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5.5米,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三)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原则上不得在村庄建成区域以外的成片土地上申请新建零星住宅;
(四)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在本乡一级、二级控制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确定实行统一开发的区域;
(二)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祯埠乡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祯埠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本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实施村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和宅基地的,再申请宅基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调剂住房除外);
(四)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按村庄布局规划要求需要撤并的村庄和进行旧村整体改造的,停止审批新建、改建住宅;
(七)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十条 私人建房应当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提倡原址拆旧房建新房。异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并签订宅基地无偿交还协议,优先安排宅基地;跨村异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的村民应与原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鉴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原有住房及旧宅基地无偿交还协议。该协议书要作为建房用地审批的材料之一。本村村民内部调剂宅基地后建房的,调剂双方都应当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人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村民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为准。
(一)一级控制区内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二级控制区内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1-3人户安排不超过90平方米;
②4-5人户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
③6人以上(含6人)户安排不超过120平方米;
④原拆原建的可以适当放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①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四)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①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安排建房后原户口所在不得再安排建房);
②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房政策);
③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的;
④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⑤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⑥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持有原所在单位、原户口所在地乡(乡)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房的,应由侨务部门出具夫妻双方的回乡定居的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建房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其宅基地面积可参照当地农村村民的标准执行。居民在农村的私宅(包括祖传房屋)以及过去在农村购买的房屋,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或具有其它证明材料,申请拆建翻修的,符合规划的,参照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私人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涉及农转用的,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乡城建办协同腊口土管所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各行政村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计划,核定各村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私人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建房申请。申请建房的户主(以户口簿为准)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城建、土管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村两委要召开会议讨论建房申请,给出意见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跨村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情形外,新建房户还需在户籍所在地村两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异地建房需由户籍所在地和申请建房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格式)和上缴私人建房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所有材料报乡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二)资格审查。
由城建窗口收件后,先由驻村干部入户调查。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和四邻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祯埠乡村民私人建房审批调查报告》,再由城建办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如符合相关规定的整理后报乡私人建房审批联席会议研究。
(三)材料报批。乡城建办对申建户提供的审批材料、私人建房保证金等材料进行核查,同时做好用地预审和城建规划审核,做好相关材料意见签署。
(四)联席审批。乡私人建房审批联席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城建或国土领导召集,组织所在片片长、联系村领导、驻村干部、城建办人员、计生办人员、综治办等人员参加,每月召开1-2次会议。1、听取驻村干部对申建户的一户一宅资格、用地权艰、村委会研究情况、四邻协议签订情况、户主及成员情况和村两委意见审查情况。2、听取城建办人员对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情况及地质灾害评估情况。3、听取计生办人员对申建户的计生情况。4、听取综治办对申建户是否存在其他信访纠纷等情况的意见。5、形成联系生僻意见。6、分管城建的领导根据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并在乡村两级公开栏中公示
(五)管理验收。申建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房,对按规划建房的私人建房保证金分三次退还给建房户。竣工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材料向县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私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程报表》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程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程报表》进行建设的;(四)未经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五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相关干部应当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建造地基时,城建办和驻村干部必须实地核准占地面积;建房过程中,驻村干部必须每周定期实地巡查。若发现违章情况及时上报乡城建办,乡城建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建房者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整改处理;继续建设的,将采取措施予以依法拆除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无理拒绝或阻挠乡城建办、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有住房应自行无偿拆除;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时其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禁止城乡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乡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程序审批和监管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祯埠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4月1日
祯埠乡党政办 2015年4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