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资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规范房屋用途,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及其它服务等第三产业活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房屋,是指依法建设或取得的住宅、办公、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本办法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将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房屋用途临时改变为第三产业用途。
第四条 现有合法房屋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用途不得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整体拆除重建。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一)为满足功能需要增设的垂直交通设施;
(二)内部分割引起的面积增加;
(三)其他特殊情形。
以上建筑面积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在临时用途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设计方案须经县建设、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实施,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条 现有房屋用途临时改变涉及到县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经信、环保、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文化、教育、民政、商务等部门管理职责,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做好审查、管理、监督等工作。
县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和作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对乡镇房屋改变用途情况进行监管。县国土部门负责确定和收缴土地收益金。县经信部门负责审查工业用地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时是否符合产业及工业用地投资政策。县环保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县卫生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文化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及相应行业发展。公安、教育、民政、商务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房屋改变用途情况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县交警部门负责审查是否影响交通。县消防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和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是否影响近期建设和改造,并指导辖区内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申报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二)改变用途后占用城市道路、消防车道、严重影响防火间距或者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改变用途后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四)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已经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八)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九)属于临时建筑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涉及违法建筑的,按相关规定处置完毕后,方可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注册的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许可用途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使用自有房屋进行工商登记时,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进行审查,核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用途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建设、国土等部门先行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青田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2.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4.原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意见;
5.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加盖审图章);
6.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同意意见;
7.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提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8.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
9.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当提交县文化部门同意意见;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
县建设部门受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县消防及国土、环保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召集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房屋改变用途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相邻权和公众利益的,县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0日。
县建设部门应当在公示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县国土部门缴纳改变用途土地收益金,凭缴款凭证向县建设部门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及房屋变更登记的依据。
(三)缴纳土地收益金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具体标准为: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其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土地收益金,按新、旧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之差的2.5%乘以批准年限来缴纳。
在收取土地收益金评估时,评估期日以县国土部门批准同意改变用途时为准,新、旧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均为同一评估期日的价格。
第十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具体程序为:向县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持县建设部门出具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县国土部门缴纳改变用途土地收益金,凭缴款凭证向县建设部门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并凭《决定书》向相关部门延续办理相关的证照或许可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县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卫生、文化、教育、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批准的期限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提前恢复原房屋用途的,应当注销相关的证照或许可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不得延续办理相关的证照或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不变,需征收房屋的,按原房屋用途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除按本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审批规划手续外,还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建设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届满未恢复原房屋用途的,县建设、综合执法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卫生、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利用原有建筑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