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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5-861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5-26
文号: 青政办发〔2015〕3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15-0013
有效性: 废止

【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1 09:21:54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青田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

 

青田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 )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拖拉机在田间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事故的,适用本办法。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由丽水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辖。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财政、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具体职责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县财政局)。

第四条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青田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按照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的孳息;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时,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县交警大队应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交强险、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并及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县交警大队,县交警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向医疗机构出具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附件2)。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垫付,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存在争议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局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垫付。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县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存保管。

第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材料证明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县交警大队。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人员、办公、追偿、委托代理等支出,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对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垫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案件侦破后,县交警大队应当及时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丧葬费用,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第十七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报县财政局和省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和省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并依法接受县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上缴县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名词概念,以及医疗机构、县财政局、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农业局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按职能规定做好交通事故当事人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县物价局负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的收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县交警大队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负责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丧葬费用资料。

县法院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依法追偿。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涉及救助基金问题的来信来访。

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负责牵头协调提供本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等相关信息。

附件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0 ]第 号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


医疗机构


受害人

情况

受伤者

死亡者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事故车辆情况

甲车牌号


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姓名


车辆保险情况


乙车牌号


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姓名


车辆保险情况


丙车牌号


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姓名


车辆保险情况


经核实,该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机构已(应)支付交强险医疗赔偿金        元,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已垫付        元,暂时无其他支付能力,并符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在符合情形前的“□”内打“√”),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费用审核机构为 □人力社保局 □                       (具体保险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警大队(公章或事故处理专用章)或

农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一份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附件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

受害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填写

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详情可另附)

抢救前诊断结果

抢救后诊断结果



抢救时间

年 月 日 时开始

年 月 日 时结束

计     小时

抢救

费用

合计          元

已付费用情况

交强险垫付

其他已付

¥      元

¥      元

申请垫付金额

合计:¥                元(详见费用清单)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收款账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抢救费用审核意见(附审核报告单)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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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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