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祯政﹝2015﹞5号
祯旺乡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狩猎的通告
各位村民: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捕(包括用有毒物质、爆炸物品、电力(电猫)、铁夹、吊具、陷阱、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切非法狩猎),希广大群众互相转告,并对非法狩猎行为积极予以制止或者向乡政府及公安机关举报。
(祯旺乡政府0578-6899012 腊口派出所0578110)。
祯旺乡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安监局 |
祯旺乡党政办 2015年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