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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5-861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3-24
文号: 青政办发〔2015〕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15-0007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电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13 15:47:14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电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电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

政策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网建设,顺利实施各项输变电工程和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号公告)、《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浙计经基〔1998〕215号)和《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14〕58号),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电网建设工程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实行项目属地负责制。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各电压等级电网建设有关政策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好职责;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分管领导,将电网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当中;必要时应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工作)小组,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电压等级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属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其征地及青苗等有关补偿标准按《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14〕58号)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输配电线路永久性占地的塔基和输配电工程的杆洞、拉线洞、电缆沟、接地网等,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使用土地,建成后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电力线路铁塔基础占地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面积;杆洞、拉线洞、电缆沟、接地沟、杆管塔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五、电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点多、线长、面广,建设周期长,牵涉乡镇(街道)、部门的大量精力和费用,业主单位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工程建设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关单位列支适当的工作费用;35千伏及以下工程属于为当地服务项目,根据《丽水电网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8〕97号)规定不列支工作费用。

六、工作流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1个月将电网建设相关资料与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衔接,明确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村、社区,明确土地征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情况;乡镇(街道)根据电网建设中政策处理具体情况,组织相关村(社区)召开相关政策处理协调会,明确职责、完成期限;施工中损坏的农作物、地面附着物等,要本着“按实、有偿、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采取“先登记,再施工,后补偿”的方式,根据施工中实际损失的面积、品种、产量(数量),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业主等单位核实后登记造册、计算汇总,工程结束后由业主单位一次性核拨到相关乡镇(街道)或村委(社区),再由相关乡镇(街道)或村委(社区)逐级支付到户。

七、工作中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与业主单位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八、对破坏施工现场、哄抢、盗窃施工器材物资,无理阻挠施工建设事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电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青田电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电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

补偿标准

一、铁塔基础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铁塔基础占地面积按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露地四脚内面积)计算。土地补偿、青苗(果木)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14〕58号)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对于文件没有明确的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按近类参照,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及树木果苗一律不予补偿。

二、杆洞、拉线洞、钢管塔、接地网、电缆沟等补偿标准

1.杆洞、拉线洞补偿按耕地、林地、未利用地进行区分,其中耕地每个200元,林地、未利用地每个100元;钢管塔按基础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电缆暗沟、接地网每米10元,深度需满足电力部门技术和土地耕种要求。

3.电缆明沟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14〕58号)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青苗、果木、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14〕58号)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临时用地以租赁为主,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其中耕地年租金每亩5000元,林地和其它林地、未利用地年租金每亩3000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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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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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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