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省经信委《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二章 节能评估分类与管理
第三条 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三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照等价值,下同)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新装变压器(含增容后累计)容量800KVA及以上,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新装变压器(含增容后累计)容量315KVA及以上且低于800KVA的“八大高耗能行业”(“八大高耗能行业”指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或列入青田县工业项目负面清单的限制类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四)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五)“零土地”技改项目按节能审查承诺制办理。
第四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经信委备案公告,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项目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管理情况;项目节能措施以及效果评估;节能措施建议;结论等。
第三章 节能评审与审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青田县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委员会出具的产业准入证明、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或登记表等材料。
第八条 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分级负责由县经信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再由市经信委上报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三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分级负责由县经信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分级负责由县经信局负责节能审查。
第九条 县经信局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用能总量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评估文件(送审稿)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原则上不委托节能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三天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等资料电子版发给各专家组成员(3-5名)初审,各专家组成员至少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项目评审组。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程序为: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介绍项目编制情况、专家提出质询、项目建设单位或文件编制单位答疑、专家内部讨论、汇总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成员应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由编制单位形成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
第十三条 县经信局应对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下简称项目单耗)水平进行对标,提出意见:
(一)项目单耗低于我县五年规划期末单位GDP能耗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预期目标值(以下简称目标值)的,原则上可进行节能审查。
(二)项目单耗高于我县五年规划期末目标值,但低于或等于丽水市五年规划期末目标值的,须明确该项目新增用能量对我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等相关意见,并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确保完成节能和用能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正式承诺文件,则该项目原则上可进行节能审查。
(三)项目单耗高于丽水市但低于或等于浙江省五年规划期末目标值,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须明确承诺淘汰项目所在地相应落后产能进行用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或项目所在企业通过对原有产能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量冲抵部分能耗,有效降低新上项目单耗,方可进行节能审查。
(四)项目单耗高出浙江省五年规划期末目标值的,原则上不进行节能审查,如果县政府确认该项目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单耗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四条 县经信局应根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评审意见、项目对区域能源消费增量和节能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用能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六)按照项目用电量与新增变压器容量相匹配原则,明确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节能措施是否合理;
(七)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
(八)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为项目竣工验收、能效监察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电力接入的依据,供电营运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严格把关,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现象。
第十八条 县经信局应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由于节能评估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经信局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经信局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县经信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县经信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名单附后),实行动态管理,结合评审实践对专家库专家适时进行调整充实,节能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在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名单
附件:
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审专家库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擅长专业 |
1 | 陈桂坚 | 市经信委 | 资能处处长 | 产业政策、清洁生产 |
2 | 胡土云 | 市经信委 | 节能监察支队长 | 节能监察、行业限额标准 |
3 | 应刚秋 | 市开发区 | 工程师 | 产业政策 |
4 | 杨兴华 | 县经信局 | 工程师 | 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 |
5 | 胡海兰 | 县经信局 | 工程师 | 节能管理 |
6 | 殷烨文 | 县经信局 | 工程师 | 机械制造、技术改造 |
7 | 王 智 | 县供电局 | 高级工程师 | 电力系统 |
8 | 潜丽光 | 县供电局 | 高级工程师 | 电力工程技术专业 |
9 | 汤利旺 | 县供电局 | 工程师 | 电力系统 |
10 | 王维奇 | 县供电局 | 工程师 | 电力系统 |
11 | 舒永春 | 县质监局 | 工程师 | 能源计量 |
12 | 叶华文 | 县环保局 | 工程师 | 环境保护 |
13 | 季晓春 | 县环保局 | 工程师 | 环境保护 |
14 | 朱崃宏 | 县财政局 | 高级工程师 |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工程 |
15 | 吴文进 | 县科技局 | 工程师 | 粉末冶金、技术管理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