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建立“先照后证”的证照信息交互共享机制,推动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为加强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由无照办召集成员单位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县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县政府对全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并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二)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宽进严管”要求,强化对“有照无证”的后续监管,建立以无照办为核心的信息通报渠道和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上报至县无照办,由县无照办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抄告到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抄告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至县无照办。
(三)部门协作制度。各职能部门应立足本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及职责交叉的,由无照办确定相关部门履职,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履职。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取缔难度大的无证无照经营,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综合治理。县级层面将建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无照办),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详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二)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不得作为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的事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监管部门。
(三)坚持原则,讲究方法。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坚持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分类处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工作氛围。
附件:1.青田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名单
2.相关部门职责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青田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召 集 人:朱秀雄
副召集人:王 方(县府办)
程胜农(县市场监管局)
成 员:陈叶锋(县市场监管局)
林雪明(县公安局)
季清海(县消防大队)
林更深(县卫计局)
季 铭(县环保局)
卓旭英(县文广出版局)
陈良春(县国土局)
廖静江(县建设局)
林康平(县建设局)
陈建平(县建设局)
陈明巧(县综合执法局)
叶 宁(县安监局)
郭忠文(县经信局)
甘建军(县商务局)
黄克平(县交通运输局)
季小平(县人力社保局)
周培雄(县农业局)
王国富(县林业局)
刘笃崇(县水利局)
王小维(县旅委)
夏国军(县教育局)
林伟高(县烟草专卖局)
厉 军(县盐务管理局)
徐玲君(县邮政局)
陈小江(县电信局)
王 智(县供电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陈叶锋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保健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歌舞厅和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县卫计局: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美容美发、医疗按摩、住宿、浴室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文广出版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电子游戏、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广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国土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强制拆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违法建筑物;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建设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住改商”技术可行性论证和作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对乡镇房屋改变用途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安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经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担保、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商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教育局:负责依法对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取缔室外公共场所无照流动商贩,规范室外流动摊贩疏导点的管理;负责对城区房屋改变用途行为的监管。综合执法部门职责以县政府对其职责划分文件为准。
(十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委托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七)县农业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县林业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县水利局:依法负责从事河道采砂、野生水生动物、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等须经水利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县旅委: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县盐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牵头、协调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户是违法经营行为第一责任人,凡在无证无照经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从重从严追究无证无照经营户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通过县无照办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