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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索引号: 002652432/2015-46195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5-11-30 00:00:00

一、项目名称: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省级河道的,或者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市级河道的,直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申报材料:

①涉河涉堤工程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立面布置图;

④重要或较大建设项目应提供防洪评价报告或占有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⑤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⑥建设项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现场踏勘意见;

⑦重要或较大建设项目应提供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措施,施工方案;占用水域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具体方法;

⑧建设单位的保证水工程安全、稳定或修复完整的承诺书一份。

四、法定时间:20工作日 承诺时间:3工作日

五、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六、查询方式:审批中心水利窗口电话:0578-6095052

七、监督投诉电话:0578-6852662

八、办理地点、时间:青田县石郭审批中心四楼水利窗口 请到该地址的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办理。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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