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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5-110207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0-08 09:24:40

文号:青政办发〔20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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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直属各单位:

《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148号)、《关于印发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58号)、关于公布2014年度青田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建〔2014〕84号)、《关于深化“外迁内聚”工程逐步减少小规模自然村的若干意见(试行)》(青委〔2007〕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北山镇湖东村冷水坑自然村,肖山村龙公岙自然村,泉山村大苗湾自然村、小呈山和基建山区块(详见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为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北山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管理。

三、征收登记原则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未办理房屋产权有关手续、经认定视同合法建筑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如记载与实际不符合的,应以实际为准。

四、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征收人提供的(至少2家)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被征收人不能作出选择或在规定期限内选择未果的,经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由征收主管部门从准入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安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另加市场评估价20%作为安置奖励。征收人不再提供宅基地。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之外必须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的住宅,方可选择货币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的迁建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迁建安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地点自行建房。

1.迁建安置地点:原则上为北山镇泉山村泉山安置点、湖东村丰坪安置点

2.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享受宅基地安排面积。享受宅基地安排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宅基地每间面积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平方米以下不安排宅基地,只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含)以上的,按间型面积安排宅基地后,剩余面积不足的,其剩余面积不再安排宅基地;剩余面积在(含)以上、半间面积以下的,可再安排半间宅基地;剩余面积在半间面积(含)以上、一间面积以下的,可再安排一间宅基地,以此类推。

3.迁建安置原则

(1)被征收人有两处(含)以上房屋的,须合并参与补偿安置。

(2)对被征收人分户前的共有房产原则上平均析产,情况特殊的,每户析产相差幅度不得超过40-60%。

(3)户籍不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对同一处被征收房屋享有共有产权的被征收人,须合并一户按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参与补偿安置。

(4)新安排宅基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土地评估价的80%交纳土地价款;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5)征收既不属于征收所在村村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的居民拥有所有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村村民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6)征收中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参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7)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分户、析产、出让、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不作为迁建安置的依据。

4.被征收人分并户办法

(1)新申请分户的家庭,必须具有结婚证,且实际上已与父母分居分灶不在一起共同生活;

(2)二女户或全家女儿户可招婿一人,经申请准予其中一户单独立户;

(3)父母双方出国的未成年被征收人,可予单独安置;

(4)一方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有子女的夫妇(含丧偶),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合户;

(5)其他经认定符合分并户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分并户。

六、其他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的补偿

(一)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参照《青田县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征收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征收处置办法》(青政办发〔2012〕38号)执行;

2.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现值的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二)对已动迁安置的原滩坑电站移民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遗留房产,政府已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尚未拆除的,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三)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耕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等不在评估范围内的其他补偿物,按照青政办发〔2014〕58号、青建〔2014〕84号文件执行。

七、临时安置及搬家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原房屋被征收后至入住安置房期间需临时过渡居住,其过渡安置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时间为6个月;选择迁建安置的,按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时间为1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见《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附件1)。

(二)搬家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两次搬家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户,其补偿标准见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标准》(附件2)。

八、按时签约及房屋腾空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励

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 m2签约奖励,不在期限内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搬迁腾空奖励

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 m2搬迁奖励,不在期限内腾空的不予奖励。

九、选择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县小规模自然村整体搬迁条件的,经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均可同时享受下山脱贫补助政策,具体按青委〔2007〕61号文件执行。

十、拒绝、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适用于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由北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临安置补偿费标准》

            2.《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标准》

     

附件1

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

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补助标准(人民币)

每月补助标准

每年补助标准

50㎡以下

400

4800

50㎡-100

600

7200

100㎡-150

800

9600

150㎡以上

每增加,每月增加补助 5元。

附件2

千峡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

房屋征收搬家补偿费标准

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搬家补偿费标准

(人民币:元)

100以下

1200

100-200以下

1600

200以上

2000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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