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
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三)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四)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五)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六)社会力量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经县民政部门审查确认其从业资质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由县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用于举办社区养老机构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七)对已建立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以街道为单位,无偿提供照料中心设施设备,与具有从业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签订合作协议,以连锁运营模式,实行集团化管理和集约化运营。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八)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
1、建设补助和开办经费补助。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规定的,且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15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民间资本在农村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并符合《青田县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4-2020)》要求的,按照标准型和基本型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标准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基本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2、租金补助。民间举办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服务等级达到《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四星级以上的,依规运营1年以上的,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三年,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运营补助。对民间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评定合格的,每年予以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星级补助1万元,二星级补助2万元,三星级补助3万元,四星级以上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7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50元/人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最低补助3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九)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1、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进行试点扩面,在继续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失能(智)老年人(简称一类补贴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失能(智)老年人(简称二类补贴对象)的基础上,将鹤城、瓯南、油竹等三个街道的80周岁以上低保和低保边缘户老年人(简称三类补贴对象)、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年人(简称四类补贴对象)先行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试点范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和每人每月50元。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补贴条件的对象,就高享受其中一种养老服务补贴。三类、四类补贴对象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发放服务券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补贴对象凭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服务券在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单位中自行选择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的协议单位,并会同县财政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2、试点政府购买“一键通”应急呼叫服务。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先行在鹤城、瓯南、油竹等三个街道试点政府购买“一键通”应急呼叫服务,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向全县范围延伸拓展。上述三个街道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80周岁以上低保和低保边缘户老年人、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年人,接受“一键通”服务的,可以免费配置“一键通”呼叫设备及享受 “一键通”呼叫系统的基本服务。政府购买“一键通”呼叫系统的基本服务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民政局按规定支付给提供服务的机构。
(十)加快培育连锁化、规模化、集团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其中的示范性机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支持企业经营居家养老服务。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十二)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三)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五、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四)民办非营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十五)民办非营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十六)民办非营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
(十七)将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十八)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十九)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应当依法与养老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对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给予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部分的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