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商住用地出让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合理安排商住用地出让规模和时序。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建设和国土等部门认定,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再收取;对土地出让金在2亿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允许延长付款期限:2013年3月31日前出让的,须在2015年4月15日前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延长至2015年7月15日前交清; 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前出让的,须在2015年7月15日前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的20%,余款延长至2015年12月15日前交清,并允许先行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凡购买青田县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按房价1.5%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所交契税额。
购房确认时间:购买商品房的以网签提交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
契税补贴资金的发放:购买商品房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购房人身份证明、土地证、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兑现契税补贴;购买二手住房的,凭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完税凭证兑现契税补贴。
在本政策文件实施前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后撤销合同又重新签订合同进行备案的购房者,不享受本次财政税收补贴政策。
三、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以及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实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单方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五、明确商品房预售申请工程形象进度。多层(七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为地面一层。高层(八层及以上)建筑施工形象进度为地面±0.00。
六、鼓励华人、华侨在青田购房置业。暂缓执行对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限制。
以上政策除已注明实施期限外,本《意见》的其它条款执行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