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化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实现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义。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机制的障碍,农民手中握有的各类资产无法盘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同时,由于农村经济主体普遍面临贷款担保物不足,使“三农”经济发展面临融资难问题。而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农村经济主体的抵押担保范畴,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确定融资范围,明确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任务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在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农村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流转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流转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四)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不改变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性质、不转移农村水利工程使用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在合法取得《农村水利工程产权证》后,将农村水利工程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农村水利工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经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董事会同意后,以自身持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作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六)农村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以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林地的流转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林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和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夯实工作基础,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创造前置条件
(八)加快推进确权颁证工作。要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房屋、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水利工程、林权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主体实行优先确权颁证,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县农办 责任单位:国土局、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
(九)建立农村资产评估体系。要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农村权益类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服务。要切实降低借款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市场价值明确的抵押物,要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借款主体协商确定价值,对协调不能达成一致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牵头单位:金融办 责任单位:县农办、国土局、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工商局、有关乡镇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平台,加快建设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实现联网,为农村资产经营、使用、收益等权益提供规范的交易服务。要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类农村产权指导价格。要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县农办、国土局、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有关乡镇部门)
四、完善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
(十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县财政按上年度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0.5%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在抵押资产追偿后不足以弥补本金损失的贷款风险进行一定的补偿。(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金融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完善担保服务体系。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农村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组建涉农担保机构,鼓励担保组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满足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需求。整合林权担保基金的功能,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有关乡镇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三)强化保险保障功能。对已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要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创新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紧密相关的农业保险产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加强银保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引导鼓励借款主体对融资抵押物进行投保,以进一步分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局、银监办、金融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四)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民间资本组建农村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的农村产权抵押资产,处置时应首先在区域范围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变现,如无法处置的,农村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收购、变卖或流转。(牵头单位:金融办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五)加强司法保障工作。司法机关要依法受理涉及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案件,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有关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切实降低金融风险。(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 责任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 )
五、加强工作激励,提高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参与机构的积极性
(十六)加强财政引导。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县财政对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财政按新增贷款(担保新增额)的0.2%予以奖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 责任单位:财政局、银监办、金融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七)强化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银监部门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情况与市场准入、监管容忍度等指标挂钩,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村延展服务网点和业务,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要降低借款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渠道。(牵头单位:人民银行 责任单位:银监办、金融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八)提高服务效率。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机关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实行2个工作日限时办结制,免收抵押登记费。在贷款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调查到审批,实行7个工作日限时办结制。(牵头单位:县农办 责任单位:国土局、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银监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强化工作保障,切实把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确保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在全县有序推进。
(二十)明确工作分工。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和县林业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登记办法,简化登记程序,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金融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农村担保体系,并协调人民银行及银监办研究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流程,并积极探索开展产权打包抵押,即将农村产权抵押物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价值,有效解决农村专业大户融资需求。各乡镇(街道)、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确保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十一)狠抓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把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党政班子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并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督查通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任务表
项目名称 | 2014年工作任务 | 以后年度工作任务 |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 | 比上年新增8500万元 | 每年保持15%左右增长 |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比上年新增1500万元 | 每年保持10%左右增长 |
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抵押贷款 | 实现零突破 | 每年保持10%左右增长 |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抵押贷款 | 实现零突破 | 每年保持10%左右增长 |
农村林权抵押贷款 | 比上年新增7000万元 | 每年保持10%左右增长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 实现零突破 | 每年保持10%左右增长 |
附件2: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秀雄
副组长:王 方(县府办)
陈定光(县农办)
叶晓东(县人行)
成 员:洪文杰(县法院)
郭军英(县发改局)
王伟伟(县财政局)
殷金兰(县国土资源局)
陈建军(县建设局)
王旭海(县农办)
陈明巧(县市场监管局)
程奉胜(县农业局)
季焕平(县林业局)
季红阳(县水利局)
张爱康(县金融办)
周平康(县银监办)
陈剑锋(县工商银行)
吴心毅(县农业银行)
陈泽军(中国银行)
姜黎明(建设银行)
周章法(信用联社)
占小微(邮储银行)
郭温静(泰隆银行)
邱方伟(浦发银行)
陈 刚(稠州银行)
丁 辉(村镇银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行,叶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