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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4-860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9-04
文号: 青政发〔2014〕10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14-0004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2 09:28:32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

(暂行)的补充意见

为补充完善《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青政发〔2014〕62号,以下简称《细则》),切实加大对2013年4月1日以后新发违法建设处置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11日期间建设的以下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

(一)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存在下列情况的,予以整体拆除:

1、不具备建房资格的;

2、建设附属用房的;

3、占用基本农田的;

4、占用规划道路或建在规划非住宅用地上的;

5、在已规划尚未开发地块中建设的;

6、具备建房资格但总层次7层以上(不含7层)的;

7、具备建房资格但占地面积超限额45平方米或一间以上的;

8、经查实,违建户存在故意隐瞒、欺骗、不配合调查的。

(二)少批多建的违法建筑,下列情况超建部分建筑物予以拆除。

1、总层次7层以上(不含7层)的;

2、占地面积超审批限额45平方米或一间以上的。

3、经查实,违建户存在故意隐瞒、欺骗、不配合调查的。

(三)其他认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二、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11日期间建设的违法建筑除第一条限期拆除外的,按下列标准限期进行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必须限期进行拆除:

(一)行为处罚,一律按照《细则》同地块类别高档处罚。

(二)一至三级控制区内的违建部分一律按下列标准予以没收非法收入或回购,并处罚款:

1、一级控制区按照《细则》同地块类别最高标准200%;

2、二级、三级(非集镇)控制区按照《细则》同地块类别最高标准150%;

3、三级控制区(集镇)按照《细则》同地块类别最高标准100%; 

(三)四级控制区没收标准按照《细则》细则同地块类别最高标准,并处罚款。

(四)经查实存在违法建筑非法买卖盈利的或存在故意隐瞒、欺骗、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三、2014年6月11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确因超建面积少、违法情节较轻等特殊情况不宜拆除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两违办,由两违办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经认定可以不予拆除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一)一级、二级、三级(非集镇)控制区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没收;

(二)三级(集镇)、四级控制区按照《细则》同地块类别最高标准200%。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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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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