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4〕13号)、《关于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丽编办〔2014〕23号)文件精神,将县食品药品监管、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牌子),挂青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质监部门所属涉及食品安全检测职责,组建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与县农产品安全监管检测中心合署,统一承担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
(四)整合工商、食药监及质监部门涉及食品生产许可登记职能,简政放权,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监管队伍,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执法工作,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七)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青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
(三)依法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登记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
(五)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开展指导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做好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二)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四)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根据授权委托监督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承担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机要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本局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基础设施建设、后勤管障等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综合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会议组织、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管理及办案装备工作;指导工商学会、药学会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管理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察管理干部,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基础和文明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落实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管理本局公职律师。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注册分局与其合署)。负责本局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
(五)市场规范监管科。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建立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推进商标战略;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商标协会和广告协会工作。
(六)企业监管科(挂个体民营经济监管科牌子)。调查研究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协调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事项监管工作;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推进基层监管业务的综合化、规范化;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负责数据分析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工作。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形势调查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服务;组织协调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修订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八)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牌子)。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指导食品化妆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九)餐饮服务监管科。配合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有关工作;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研制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经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监督指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指导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食安办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股级职数14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务工作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直属和派出机构使用工商所专项编制98名。
(一)直属机构
1、注册分局(与行政审批服务科合署)。依法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服务等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的部分登记注册事项初审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各类注册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协助做好公开工作。使用编制5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2、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市场监督管理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使用编制3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3、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县经济检查大队与其合署)。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全局对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办案经费和罚没物资管理及办案装备工作。组织查处生产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案件移送工作,组织协调与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人员编制详见青田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4、青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青田县农产品安全监管检测中心与其合署)。负责全县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和农产品的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和复核工作,承担工作计划抽验和评价性抽样工作,提供全县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承担医院制剂报批检验工作;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和农产品检验质量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和药品快速鉴别的科研工作;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综合上报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和农产品质量信息等工作。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使用编制5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主任可高配副科级。
(二)派出机构
设置温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以及鹤城、江南、山口、北山、船寮、东源、腊口等7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所)牌子,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1、温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挂温溪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温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牌子),负责温溪镇、小舟山乡、吴坑乡、贵岙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16名,其中股级职数4名,分局局长可高配副科级。
2、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挂鹤城工商行政管理所、鹤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鹤城街道、石溪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16名,其中股级职数4名。
3、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挂江南工商行政管理所、江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瓯南街道、油竹街道、章旦乡、仁宫乡、阜山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11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4、山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挂山口工商行政管理所、山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山口镇、方山乡、仁庄镇、汤垟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8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5、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挂北山工商行政管理所、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北山镇、巨浦乡、万阜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7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6、船寮市场监督管理所(挂船寮工商行政管理所、船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船寮镇、高市乡、海口镇、海溪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11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7、东源市场监督管理所(挂东源工商行政管理所、东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东源镇、黄垟乡、万山乡、高湖镇、季宅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8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8、腊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挂腊口工商行政管理所、腊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负责腊口镇、祯埠乡、章村乡、祯旺乡、舒桥乡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编制8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六、下属事业单位
(一)青田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县经济检查大队合署)。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其中股级职数4名。
(二)青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三)青田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四)保留原青田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七、其他事项
(一)与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的职责分工。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林业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可食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后,由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与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县卫生局应当尽快提出制定、修订意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县卫生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卫生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产业提升协调配合机制。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食品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负责推进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制订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制订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五)与行政执法局的职责界定。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各类摊贩的食品安全、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六)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分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场监管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涉及出口的,市场监管局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八、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