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物业服务产业层次低下、服务能力弱和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实际,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县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指标力争位居全市前列。
(一)物业服务覆盖率明显扩大。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现物业服务的基础上,到2017年,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20%以上,积极鼓励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工作。
(二)物业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到2017年,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到3-5个,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60%以上。
(三)物业服务业综合实力明显提升。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物业服务业1-2家,物业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累计新增就业岗位500个以上,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贡献。
二、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现有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等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积极推进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初步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二)做强做大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盟、兼并等方式加大市场资源整合力度,积极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提高物业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改进对员工的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三)切实加强业主组织建设。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权利关系和行为。注重组织引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公共财产进行自主管理,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一)积极放开搞活物业服务市场。逐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房自我使用、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后勤管理服务化、市场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工厂、医院、学校、大型公建设施等物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
(二)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系。推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遏制无序竞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健全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平台,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物业承接验收的监管,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环卫、市政等共有设施设备移交工作的监管,确保按时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三)着力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职责,确保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加快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着力解决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组织体系,县法院开辟快速裁决通道,加快追缴物业企业起诉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扶持对象。在本县辖区内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独立核算、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健全,且当年无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扶持内容。
1.普通住宅及住宅商品房小区严格执行《关于转发〈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发改〔2013〕77号)文件规定。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自本政策实施年度起,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地方留存的环比增长部分,第一年按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年按8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年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以后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第一笔营业收入所属年度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第一年按照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年按照8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年按照5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2.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在我县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级升为一级的,当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改善服务。当年在我县所服务小区获得青田县、丽水市、浙江省示范物业管理小区荣誉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服务小区获得多级荣誉的,按最高级计奖。青田县优秀物业小区评选办法由县建设局牵头制定。
4.鼓励人才引进和培养。对物业服务业企业引进人才和从业人员的培养方面,享受县人才方面有关政策。
5.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开放式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开转封”管理,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对接管“开转封”小区、自治管理等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考核合格,三年内给予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每个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2万元、建筑面积在1万—3万平方米的小区3万元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5万元物业管理补贴。享受补贴小区的对象、范围由县财政局、建设局作出界定,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核拨。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实际定额标准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定额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物业服务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消防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气(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用电价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执行。
8.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
五、政策兑现
每年由县建设局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县财政局审核,提出资助、奖励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兑付。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