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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限额的通知
索引号: 2135556/2014-88072 发布机构: 祯旺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4-07-16 16:00:50

 

 

 

 

 

 

 

 

青祯政201417号                   

 

祯旺乡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 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1、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2、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设部门和驻青部队等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 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强化采伐公示制度

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凡是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林木,蓄积在 1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国有林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的,在单位所在地公示,农村集体、个人以及其它单位申请采伐的,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须提交经 2人以上签名且公示责任单位盖章证明其已经采伐公示的书面材料,方可正式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业企业单位采伐林木,应当根据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向县林业局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本次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为材积,木材出材率为 60%。

五、人工商品林和天然松类商品林的主伐年龄
根据《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确定人工商品林和天然松类商品林的主伐年龄。

(详见下表):

天然松

商品林

人工松

商品林

人工阔叶林

商品林

人工杉

商品林

人工短轮期

商品林

31

31

31

21

5

 

附件:祯旺乡2014年林木采伐限额分配表

 

 

 

 

 

 

 

 

 

 

 

 

 

 

 

 

祯旺乡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林业局

祯旺乡党政办                2014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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