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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4-860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03
文号: 青政办发〔2014〕3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14-0005
有效性: 废止

【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09 14:50:58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办法

为深入推进“五水共治”,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4〕54号),加快《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青农发〔2014〕13 号)实施,经研究制订如下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自愿关停、自行拆除的补助办法。

一、对象范围

青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内自愿关停、自行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依据《青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青政办发〔2010〕160号)明确)。

二、补助标准

1、自愿关停、自行拆除的猪、牛、羊等牲畜养殖场,根据栏舍的不同类别、等级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设施类别

结构类别

补助标准

(元/平方米)

栏舍及管理房

青瓦、彩瓦

水泥瓦等砖木瓦结构

50

其它简易结构

25

2、鸡、鸭、鹅、鸽子、鹌鹑等禽类栏舍参照牲畜养殖场简易结构的补助标准,给予每平米25元的补助。

三、时间要求

小溪流域禁养区、限养区必须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自行关停并拆除,其他禁养区、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自行关停并拆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养殖场不享受补助。

四、补助程序

1、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到养殖场(户)现场丈量畜禽棚舍面积,填写《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统计表》(附后),并在拆除前、后拍照存档。

2、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停并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经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局备案。县农业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3、相关乡镇(街道)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五、其它

1、禁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或扩建养殖场。

2、非禁养区和限养区允许现有养殖场经营和扩建,但是必须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相关规定,其中扩建还必须按设施农用地审批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新建养殖场必须根据《青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要求在适养区林地、园地选址建场,且周围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农作物、林木种植面积,并建有符合标准的治污设施和拥有足够消纳养殖场排泄物的土地。新建养殖场必须按设施农用地审批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统计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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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统计表

乡镇(街道)(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养殖场(户)名称

棚舍面积
(㎡)

棚舍结构

补助标准
(元/㎡)

补助金额
(元)

养殖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计人

备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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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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