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丽公积金管委〔2014〕2号
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顺应城镇化趋势,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支持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搬迁购建住房和农房改造建设中的资金融通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扶贫改革试验持续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异地搬迁购建住房或农房改造建设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购建住房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尚不足的,购建住房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
二、开展支持农村异地搬迁购建安置住房和农房改造建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丽水行政区域内异地搬迁购建安置住房或农房改造建设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搬迁购建安置住房和农房改造建设住房公积金贷款,除符合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国有土地上的异地搬迁安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购房家庭实际应支付房款的70%。
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异地搬迁安置住房或农房改造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额不超过实际应支付的土地价与建筑费之和的70%。
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异地搬迁安置住房或农房改造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额不应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应支付建筑费的70%,贷款期限不应超过10年。
4、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所购建住房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以贷款所购建的住房设定抵押,担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土地划拨性质的住房设定抵押,应先经土地管理部门评估登记。
5、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所建住房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以借款人家庭或第三人的符合担保法要求的房产为抵押,或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担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
6、所购异地搬迁安置住房交付前,由公司制开发建设法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或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一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担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
7、国有土地上所建异地搬迁安置住房或农房改造建设自住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前,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一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担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
8、贷款所购建住房有上市交易期限限制的,限制期内,另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或第三人符合担保法要求的房产为抵押,或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一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担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
9、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不应超过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200倍,担保期不应超过其退休年龄。
10、贷款发放后,所建房屋须在一年内竣工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逾期不办或不能办理的,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
1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建造异地搬迁安置住房或农房改造建设自住住房的,须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所建住房,经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核实工程形象进度已结顶且无违法建设,或于房屋竣工后的一年内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在权属初始登记后的六个月内,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列入扶贫改革试验区的搬迁安置住房,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农房改造建设,均视同为首套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本规定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