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国土资源局 青田县建设局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坚决遏制和处理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
第一条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的范围。
(一)青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2、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3、在土地使用权属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4、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定使用性质的。
第二条 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严重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建筑物、构筑物作拆除处理,恢复土地原状:
1、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4、未经批准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引起严重邻里纠纷的建筑物、构筑物;
5、严重影响道路交通、消防、行洪、环境、市容市貌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6、未经批准,侵占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社会服务设施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拆除的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行为。
(二)除本条第一款之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办法: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非法占用土地的:
(1)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
(2)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房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
(3)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房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非法占用土地的:
(1)个人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其建房用地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非法占用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25元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20元罚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旧房原拆原建的,经本村和当地乡镇政府证明,可免予处罚,直接补办用地手续;
(2)个人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建房属划拨性质,其建房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非法占用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3)个人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建房属出让性质,其建房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合同》的楼面地价没收作价处理,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合同》的楼面地价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若《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合同》签订已超过二年的,重新估价,以评估结果没收作价处理;
(4)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罚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5)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
3、1999年1月1日以后非法占用土地的:
(1)个人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其建房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非法占用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偏远山区15-25元),非法占用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20元罚款(偏远山区10-15元),并补办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旧房原拆原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因自然灾害,受灾户在原址上重建的,在受灾一年内要求补办建房审批手续的,经本村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可免予罚款,直接办理用地手续;
(2)个人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建房属划拨性质,其建房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3)个人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建房属出让性质,其建房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合同》的楼面地价没收作价处理,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楼面地价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若《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合同》签订已超过二年的,重新估价,并以评估结果没收作价处理;
(4)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30元罚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5)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偏远山区10-20元)罚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6)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偏远山区15-25元)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5-25元(偏远山区10-20元)罚款。
(三)除本条第一款之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补办建房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1)1984年1月5日之前的违法建筑免予处罚,直接按规定补办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10-20元的行为罚款,并按规定补办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面积超5%以内的,每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按造价的5%处以行为罚款,并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筑面积超5%(含5%)至10%的,每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按造价的10%处以行为罚款,并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筑面积超10%(含10%)以上的,每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按造价的20%处以行为罚款。建筑造价按照结构类型分为:泥木结构200元/㎡,砖木结构300元/㎡,砖混及钢混结构(多层建筑600元/㎡、高层建筑1200元/㎡)。
2、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1)1986年1月28日之前的违法建筑免予处罚,直接按规定补办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2)1986年1月28日《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10-20元的行为罚款,并按规定补办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面积超5%以内的,每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按造价的5%处以行为罚款,并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筑面积超5%(含5%)至10%的,每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按造价的10%处以行为罚款,并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筑面积超10%(含10%)以上的,每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按造价的20%处以行为罚款。建筑造价按照结构类型分为:泥木结构150元/㎡,砖木结构200元/㎡,砖混及钢混结构(多层建筑500元/㎡、高层建筑1200元/㎡)。
3、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外的集镇、村庄范围违法建筑:
(1)1986年1月28日之前的违法建筑免予处罚,直接按规定补办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2)1986年1月28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10-50元的行为罚款,并按规定补办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4、因自然灾害房屋受灾户在原址上重建的,在受灾一年内要求补办建房审批手续的,在建筑面积不变的基础上经当地乡镇政府及本村证明,罚款予以减免,补办建房相关手续。超建面积或超时间要求补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5、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建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第三条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均需委托有评估资质机构进行作价评估。评估价内应包含城市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或集镇设施建设费。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以基准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没收作价评估基准日为行政处罚时间。
第五条 对非法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的标准按照评估价值的100%定价,对非法占用存量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的标准按照评估价值的80%定价;1999年1月1日以前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的标准按照评估价值的60%定价,对存量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的标准按照评估价值的50%定价。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评估作价后,在同等条件下由当事人优先购回,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凭购回证明材料直接补办建房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偏远山区是指乡镇所在地及国道、省道、县道沿线之外的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是指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以内的土地。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青田县国土资源局、青田县建设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日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和青田县财政局发布的《青田县对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作价处理的暂行规定》(青土资〔2005〕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