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确保矿产资源公平、公正、公开出让,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4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1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出让程序
(一)规划衔接。根据我县矿业经济发展需要或在收到探矿权申请时,及时与《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青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县域规划进行充分衔接,核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二)公示及征求意见。在拟出让探矿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签署意见。
(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对拟出让探矿权相关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通过。
(四)联合定点。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对拟新设探矿权进行实地踏勘,并签署意见。
(五)探矿权出让。
1.符合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种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种),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1)按申请在先的原则与申请人签订有偿出让合同,有偿费用为探矿权转让时评估价款的20%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评估价款的20%;
(2)出具探矿权设置意见书;
(3)申请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种(石灰岩等矿产资源除外)
属于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种)并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及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种),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
(1)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经评审、备案;
(2)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并经国土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价款评估,并经评审、备案;
(4)进省或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出让,签定出让合同;
(5)受让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石灰岩等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出让
石灰岩等矿产资源系指:除普通建筑石料用和砖瓦用以外的石灰岩、砂岩、白云岩;用于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等矿产资源。
(1)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2)县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申请登记探矿权,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普查,并经评审、备案;
(3)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价款评估,并经评审、备案;
(4)进省或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出让探矿权,签定出让合同;
(5)受让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符合协议出让探矿权
以下三种类型可以协议出让探矿权:一是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二是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涉及零星资源的;三是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1)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经评审、备案;
(2)提供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具体依据(如国务院、省政府的批复文件;经有资质单位论证,并通过专家组评审文本);
(3)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并经国土部或省国土厅批准;
(4)协议出让方式经省国土厅批准;
(5)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价款评估,并经评审、备案;
(6)进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签定出让合同;
(7)受让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出让程序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
1.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符合新设矿山准入条件的地质储量报告;
2.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对拟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通过;
3.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经国土部或省国土厅批准;
4.采矿权申请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以下三种类型直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一是第三类矿产(无风险矿种);二是第一类(高风险矿种)、第二类(低风险矿种)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三是第一类(高风险矿种)、第二类(低风险矿种)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1.规划衔接。根据本县矿业经济发展需要新设采矿权时,及时与《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青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县域规划进行充分衔接,核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公示及征求意见。在拟出让采矿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签署意见;
3、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对拟出让采矿权相关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通过;
4.联合定点。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对拟新设采矿权进行实地踏勘,并对拟设矿区范围开展论证,签署意见;
5.采矿权出让。
(1)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经评审、备案;
(2)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经国土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价款评估,并经评审、备案;
(4)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工作;
(5)进省或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6)受让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
以下六种类型可以协议出让采矿权: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仅限省政府批准文件);三是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仅限需要设立探矿权的矿种);四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五是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六是因法规规定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必须迁移现有砂、石、粘土矿山的,迁入地矿山新设采矿权中除原采矿权的剩余资源量置换以外,因技术等原因新增的少量资源量。
1.规划衔接。在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时,及时与《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青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县域规划进行充分衔接,核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公示及征求意见。在拟协议出让采矿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签署意见。
3、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对拟出让采矿权相关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通过。
4.联合定点。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对拟新设采矿权进行实地踏勘,并对拟设矿区范围开展论证,签署意见。
5.采矿权出让。
(1)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经评审、备案;
(2)提供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具体依据(如国务院、省政府的批复文件;经有资质单位论证,并通过专家组评审文本)。
(3)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经国土部或省国土厅批准;
(4)协议出让方式经省国土厅批准;
(5)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价款评估,并经评审、备案;
(6)进省或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签定出让合同;
(7)受让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