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0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废止、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名,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等行政区划名称和自然村、住宅小区、社区等居住地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山洞、河流、湖泊、水道等地形实体名称;
(三)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堤坝、涵洞、城乡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码头(含轮渡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五)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七)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包括单元号、室号);
第四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地名委员会主管全县地名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地名办)作为全县地名管理的常设机构和专业部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地名办指导。
第七条 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应当同步进行,城建部门在进行各类建设规划时,要会同地名办公室作出相应的地名规划,规划的名称未批准前,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和使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废止和管理
第八条 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地名;
(四)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坚持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六)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协调;
(七)不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业和住宅项目等特定名称命名道路及涉及面广的相关地名。
第九条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在本县范围内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主要的河流、较大的山(峰)等不重名;
(二)在本县范围内的村、社区、农场、林场、渔场、气象站、水电站、库区内的岛、较大的山峰等不重名;
(三)乡镇(街道)范围内的自然村不重名;
(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域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住宅区、片区、专业市场不重名;
第十条 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下列地名应当予以取消并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其庸俗或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地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一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县级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公共广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县有关部门征求县地名委员会意见后申报;县总体规划区内的街路、公共广场、立交工程、主要桥梁等名称,由规划建设部门征求县地名委员会意见后申报。
(二)公路、桥梁、立交工程、专业市场、车站、码头、水库、堤坝、货运枢纽站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县地名委员会意见后申报;
(三)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等行政区域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地名委员会意见后申报。
第十二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县地名委员会审批:
(一)山、河、湖等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片村、乡镇住宅小区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地名办意见后申报;
(二)城区内的巷、弄、住宅区及乡镇的街、路、巷、弄等地名由县地名办调查后申报;
(三)10层以上(含10层)的建筑物和其它需要命名的大中型建筑物等名称由业主征求县地名办意见后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住宅区(地)及大型建筑物的通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其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
2、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有较大规模的建筑物(群)。其用地面积应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3、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用地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4、广场: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用于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的通名时,须兼具3个条件:①用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②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③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5、小区、苑: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小区”或“苑”作通名。
6、花园:指其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千平方米。
7、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
8、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9、达不到以上量化指标的住宅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园、庄、公寓、湾、阁、庐、舍、居、坊、里、楼、邸、轩、庭、堡、榭、筑、馆”等作通名。
10、大道:使用“大道”通名的路,属高规格交通主干道,红线宽度应在30米、长度应在2千米以上;长度超过3千米的路(街)、4千米的大道(大街),可以以方位词(南、中、北;东、中、西)区分段位;如系道路延伸部分,可按延伸方向,在通名前加方位词。
对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建筑物、住宅小区(楼)不单独命名,但应当予以门牌编号。
第十四条 城镇中旧城区改造,原则上不重新命名地名。因故需要调整的废止地名时,在县地名办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县地名委员会审议批准,办理调整和废止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地名编制门牌号、住宅楼幢号。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编排,编排顺序原则上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进行,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码进行。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门牌号。
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废止申报程序及权限
第十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废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申报部门须向县地名办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青田县地名命名更名废止申请表》。报批新建区块地名,需附规划平面图和地形图以及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按本细则第二章的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条规定操作。并免费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
(二)行政区划名称,必须征求县地名办的意见,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地名命名、更命和废止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青田县地名命名更名废止申报表》。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包括:
(一)城镇内的街(路、巷)的指路牌、门牌(包括车库等辅助用房)、住宅幢牌、单元牌、交通示意地名图;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的门牌、指路牌、示意图;
(三)重要建筑物主要自然实体地名标志牌。
第十九条 城镇的街、路、巷、弄、住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和其他重要设施,均应设置必要的地名标志,乡镇(街道)、村应设置指路牌。
第二十条 县有关部门在城镇、街、路、巷、弄、住宅小区、自然村、交通要道、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军事要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设置地名标志:
(一)城区中的街、路、巷、弄、住宅小区地名标志,包括平面分布示意图、门牌、幢牌、单元牌等,以及乡(镇)村碑、指路牌等地名标志,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其它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相关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火车站、公路站、道路交岔口、桥梁、码头、渡口等地名标志,由铁路、交通、港航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涉及建筑物地名标志的,在实施建设规划前,有关单位应向县地名办办理地名设置手续,地名标志设置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五)城市道路交通指示牌由县公安部门负责设置。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证)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一)门牌是赋建筑物地理位置的数字名称,是法定的地名,城乡居住户、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青单位等均应设置门牌;
(二)本县范围内的门牌设置和管理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名机构注册登记,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实行门牌证制度,做到一户一牌一证,城乡居民和单位门牌由产权所有者申请,地名管理机构给予编号、安装门牌、发给门牌证,作为合法住址的凭证。城乡社会交往、通讯通邮、广告宣传、新闻报导、公安户籍、公用事业等管理服务活动,都必须使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公安、邮政、电信、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据门牌证登记的标准地名,办理治安许可证、户口登记迁移、邮电投递,电话安装、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房地产登记、产权变更、按揭贷款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维修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落实解决。
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按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应当用阿位伯数字书写。禁止用外语拼写地名,对已公布的标准地名,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地使用,不得任意更改书写形式,也不得使用旧地名。
第二十四条 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等;
(二)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等;
(四)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电话电视安装、水电安装等;
第二十五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地名录等,出版前应送县地名办公室进行地名审定。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有关规定如有更新,本细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2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