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船政〔2014〕69号
船寮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船寮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制度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居)、镇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经镇政府研究,现将《船寮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寮镇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此件公开发布)
船寮镇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抄送:县农业局。
青田县船寮镇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印发
船寮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财)务的管理,根据《青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及财务电算化,镇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代理中心),中心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财会专业人员,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一级由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文教卫生体育设施、集体牲畜、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各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村一级由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三资”的管理,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委托镇代理中心统一集中代理服务。
第六条 村财务负责人由社长和村民主任共同担任,村社长、村民主任、村监会主任负责村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工作。
第七条 各村配备一名报账员,负责本村文书、出纳、报账工作。
第八条 村报账员的任职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九条 村报账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近亲不得担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备用金等货币资金由村报账会计负责保管,备用金不足时,向农村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结算后补足,超出限额的要及时缴入开户银行。严禁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一经发现,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收利息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村报账会计变动时应当同时移交备用金,签订备用金移交清册,报镇三资办备案。备用金限额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一般为5000元。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银行取钱时到乡镇代理中心填写资金申请表、资金使用研究结果单和支票,支票上需盖村委公章、村长私章、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公章),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分管制度。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 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除村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
支出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写明用途,否则村书记、村主任、村监会主任应拒绝审核签字,村报账员并拒绝付款。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 “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村报账员负责管理、领用票据,每次限领一本。票据填写要规范,填写内容要完整,并盖单位集体公章、填票人姓名、收款方式等,票据要按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拆本,作废的各联要保持完整,存根联要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凡未使用“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经发现一律视为非法票据,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不得将非法票据入账。严禁使用“白条子”,对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到村报账员处填开领款凭单。村级财务负责人对“白条子”应拒绝审批,村报账员应拒绝付款。
第五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村长负责制,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经过村监会审核盖章、村长、书记审批签字(1000元以下由村长签字,1000元以上由村长、村书记二人共同签字),才能由镇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第十八条 村干部外出办事原则不得包车、租车,特殊情况除外。因公出差应有车票、住宿发票等票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般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内120元/人、天,市内150元/人、天(未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误餐补贴、市内交通费等40元/天包干。
第十九条 村干部不得以考察名义用集体资金出外旅游,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考察的,须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条 本村确定一人负责登记村干部误工工日,登记必须写明误工事因、每次误工天数等内容,年末由村报账员汇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
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支出,包括餐饮、食品、物品等,主要用于村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原则上实行“零招待”费,杜绝以各种名义请客送礼。
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建设工程,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合同金额1万至10万的,经村两委讨论决定;合同金额10万以上的,应当事先报三资办审核,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重大合同(金额20万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举债投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贷款的,应当签订贷款合同,报三资办审核同意后,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村报账会计负责登记土地征用台账。其他单位对本村土地进行征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征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所有签订的合同应当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家具设备、图书等成批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发展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购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村两委干部换届时,应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本村财产物资占为己有,也不得用本村财产物资作为抵押借款。
第三十条 每年必须对本村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点结果要报告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平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1、招投标制度: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和集体资产的处置,包括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材料采购、集体资源的承包出租、集体资产出租拍卖、集体企业改制等,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要规定在哪个标准内要采用哪种方式进行抬投标。
2、签订书面合同: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价值评估:大额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
第八章 财产清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每年应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要定期对各项资金、资产、资源组织清查,及时记载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要按相关程序和手续及时核销;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要登记承包和租赁单位、期限、金额等。通过对实物资产、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的定期或不定期查对,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负债的数量或金额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农业农村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村应设置村财公开栏,并建立村财公开台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和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1、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收支预决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各项财产;5、债权债务;6、村务误工、村干部岗位补贴;7、农户应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及以资代劳等情况;8、其它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村干部报酬、报刊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六)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支出;
(七)电脑生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明细账通过乡镇电脑触摸屏幕公开;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征询。每年年初,在编制“三资”预算方案前,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2、预算。征求意见后,编制村年度“三资”预算方案。3、听证。涉及农村“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邀请村民代表举行听证。4、审核。重大“三资”事项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前,必须报镇政府审核。5、决策。涉及“三资”预算方案及重大“三资”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6、备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三资”预算方案及重大“三资”事项,须报镇代理中心备案。7、公开。“三资”预算方案及重大事项应及时、“三资”收支情况应定期(一年至少四次)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8、招投标。重大“三资”事项及按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其他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9、跟踪。“三资”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由社监会进行跟踪,加强监督。10、验收。对重大资产购置、工程建设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及社监会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11、报账。涉及“三资”的收支事项在社监会审核的基础上,每月按时将其正式发票及招投标文书、合同原件等报镇代理中心。12、审查。镇代理中心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村银行存取款进行审核、盖章、登记、录入,对各村上报的“三资”收支票据进行审查、记账并反馈意见。
第三十六条 强化管理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都应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监会应当对届期内“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开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每季末15日内,不得少于15天。
第三十八条 公开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监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书记,村民主任,村监会主任和报账员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后公开,公开材料和公开情况应拍照交镇三资中心备案。
第九章 农民负担政策
第三十九条 收费审核制 :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各基层站所、社会团体向村级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捐款、赞助、慰问费等,村级组织应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四十条 收费申报制 :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开展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报刊限额制: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即:上一年村集体经济收入50万元(含)以上,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限额分别为3500、4000、4500元;上一年村集体经济收入50万元以下,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限额分别为1500、2000、2500元,其中省定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限额为10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各乡镇应当根据限额标准直接量化到村。
第四十二条 一事一议 :因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向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劳动力。 标准为筹资: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价格标准每年都要上报省农负办核准,2012年我县的标准是80元,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累计筹资,但一般不超过3年。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筹资筹劳方案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 要正确处理发展村集体经济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的行为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不得设立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章 财务人员离任交接
第四十三条 村报账员因各种原因调整离职,其接替人员的程序:由村两委提出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镇政府考备案。
第四十四条 村报账员调整离职时,必须先办理移交手续后离职,其移交程序为:移交人编制好会计档案资料、用具、文书资料等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按交接清单进行交接,村财务负责人、村监会主任、镇政府代表参加,交接结束后,参加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并各留存一份交接清单。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核算会计按照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分年度整理各村会计档案,做到整理归档及时,资料齐全。村级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村级“三资”管理问题例会制度,由村监会主任定期召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如遇与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各村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本制度由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