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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4-860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12-12
文号: 青政令〔2014〕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14-0007
有效性: 废止

【废止】青田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2-16 14:44:29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青田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县 长:戴邦和

 

201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户籍在本县内,符合国家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扶助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为残疾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与方便,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生活。

第四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侨乡文明建设,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县财政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扶助残疾人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不少于10%。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二章 康复医疗

第六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级综合性医院开设康复医学科和心理咨询科。

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康复指导站,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科,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就近提供便利的康复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康复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逐步实现康复人员持证上岗。

完善和加强残疾人康复中心(站)建设,加强专业人员配备,拓宽服务领域,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七条 残疾人到政府办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床位费、等级护理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10%。实行挂号、交费、检查、取药等优先。

第八条 加强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其中低保对象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民政部门承担,其他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承担享受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的人员,民政部门应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其他困难残疾人住院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超出2万元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县残联对长期服药的精神病患者,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药费补助。

县级卫生部门要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做到精神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发病率。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乡镇(街道)要及时动员家属或监护人送其治疗。家庭困难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的,乡镇(街道)协助其家属或监护人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公安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督促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促使精神病患者早日回归社会。

贫困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县残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县残联免费为残疾人适配轮椅、拐杖、盲杖等普及型辅助器具;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标准免费为符合适配条件的低视力、听力障碍、上下肢缺失残疾人配送助视器、助听器、普及型假肢等辅助器具。重度残疾人需配置家庭护理病床、自(电)动轮椅等个性化康复器具的,残联给予一次性康复器具价格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受助残疾人每五周年限享受一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中的残疾人所需辅助器具由民政部门负责配送。

第十条 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残联等部门应做好适龄听障、智障(孤独症)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对在残疾人康复机构受训的儿童,县残联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和产前筛查免费制度。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十二条  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每年提供10%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和工(农)疗、盲人保健按摩、辅助性工场等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发挥他们作用提供方便。探索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试点工作。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及时纠正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及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1.5%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县地税局代为征收。

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新招录工作人员时要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单位应当安置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税务以及其他审批行政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工商、卫生、公安、房管、人力社保、城市管理、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工本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凡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依照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化扶持办法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县残联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非农户籍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同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应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残疾人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规定税额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农村残疾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扶持残疾就业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包括到外地经营的残疾人,不含离、退休人员),凭营业执照由县残联核准后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残疾人在当地从事种养业或加工业,创业初期有困难的,由县残联核准后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扶持。

拥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加工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经县残联验收合格后,给予残疾人扶贫基地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积极推动残疾人来料加工业发展。对从事来料加工的残疾人经纪人或创办来料加工企业的残疾人,优先列为个体就业扶持对象。

第四章 扶贫解困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县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十条  残联、民政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不变,继续享受。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或庇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残联按规模大小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以特殊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在特殊学校就读的三残(智力、盲、聋哑)学生实行生活费补助。对残疾学生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接受高中教育的,免收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

财政、教育等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三条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录取进入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资助;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由县残联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省、市优秀毕业生的残疾学生,县残联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市、县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职技校、电大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公办的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录取并免收培训费。根据社会与残疾人的需求,县残联应每年举办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班,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

    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县残联予以学习费用的8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助。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进入。公益性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各类残疾人重大节日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残疾儿童在儿童节免费观看儿童类电影、戏剧县图书馆应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

第二十六条 文化、体育和残联等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县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

文化、娱乐、商业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免费使用有偿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逐步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和相关会议。残疾人参加活动和会议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其正常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并且给予报销按规定支出的相关费用。对获奖的残疾人,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八条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努力营造人文环境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沟通无障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施工。公共建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必要时相关部门应当邀请残联参加,并听取残联的意见。城市道路和国家机关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应满足残疾人轮椅、拐杖和盲杖安全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楼梯、电梯、厕所、房间、柜台等扶手设施,方便残疾人到达和使用。宾馆、酒店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客房。交通运输、市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应配置无障碍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影视作品中应增加字幕和解说,公共图书馆应提供盲人有声读物。推广手语交流,开办手语电视节目和残疾人广播专题节目。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公安、建设、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主要交通路口声音提示设置,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低保及低保标准150%以内和其他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经申请,由县残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社会福利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交汽车,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公共停车区应当逐步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半收取停车费用。残疾人驾驶的小汽车可免费在街道咪表停车位临时停车。

第三十三条  在制定征收房屋政策时,应有残联参与。征收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建设单位发放征收房屋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要按规定标准提高30%。贫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或安排土地自建房的,在征收结算方面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农村贫困残疾人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免收行政审批费用。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建设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提供廉租房或廉租房租金补贴。残疾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建设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民政、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优先将残疾人家庭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并予以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住有所居。

第三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免除其所在村规定缴纳的各项款项。居住在城镇的残疾人户,免收其居民垃圾清运处置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数字有线电视、水表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相一致的,安装单位免收初装费(材料费除外),并减半收取数字有线电视基本视听维护费

残疾人家庭申请一处安装电话、有线宽带,安装单位减半收取初装费、安装费,并减半收取固话月租费、有线宽带包年使用费(标准资费)。聋人使用手机,应给予短信资费的优惠。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允许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或有关组织以欺骗等手段获取有关优惠政策补助的,将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户籍不在本县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4日发布的《青田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青政令第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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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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