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有效保障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财政、发改、环保、审计、统计、公安、安监、监察、检察、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田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垦造耕地项目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农整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政策及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立项审查;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组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审核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资源调查、申报立项、用地报批;负责项目政策处理和矛盾纠纷调处;负责组织项目勘测、规划和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落实监理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初验,申请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负责项目后续质量管理,落实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管护工作;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垦造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编制县级农村土地整治规划;负责项目现状地类确认、立项报批、竣工材料组件上报、归档、报备入库等工作;负责指标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察、项目资金拨付审查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协助县领导小组做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核拨及使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工作;负责项目涉及废弃园地的审核工作;负责做好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审批、公益林审核等涉林审批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相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和监督工作。
监察、检察、公安、统计、建设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垦造耕地(旱地、水田)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2.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疏林地等;
3.综合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下,项目区离原有公路原则上不超过3公里,垦造旱地项目区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在 100亩以上,垦造水田项目连片面积在3亩以上;
4.适合农作物耕种,制定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耕种计划;
5.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实施耕地垦造的书面意见;
6.不在国道省道视线范围内,不在生态环境功能禁止准入区内,不涉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和风景旅游规划区、国有林场。
(二) 农整项目(复垦区)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复垦的书面意见;
3.单片面积0.5亩、总面积在5亩以上的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
农整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立项,垦造耕地(旱地、水田)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同时提交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项目后续管护和耕种计划等材料。
(二)筛选。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内业、外业审查,筛选出符合立项条件的垦造耕地项目。
(三)拟立项。召开县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根据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确定拟立项项目。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立项项目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及相关材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审核。经村级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区涉及到的林地、园地、滩涂等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六)测量与设计。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项目业主落实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状测量、规划设计。3亩以上45亩以下的垦造零星水田项目可编制简易设计。
(七)设计会审。县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会审。
(八)立项。县国土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立项材料后,上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在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不予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垦造旱地和垦造45亩以上水田的施工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投标确定。垦造零星水田项目和农整项目施工单位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
垦造耕地和农整项目的勘察单位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设计、监理单位由县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中介预选库,乡镇(街道)在中介预选库中自行委托。农整项目、垦造零星水田项目监理也可由乡镇(街道)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应有土地所有权人参与。
第八条 设计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变更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亩均配套工程的数量不得减少,新增耕地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原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擅自超出的,超出部分新增耕地不予验收。
补充耕地指标未用于占补平衡的垦造旱地项目有条件改造水田的,由业主做好项目设计变更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垦造耕地项目和农整项目(复垦区)复垦按以下程序验收:
(一)耕地质量评定。项目竣工后由业主申请耕地质量评定。
(二)初验。耕地质量评定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技术人员和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及土地所有权人对项目进行初验。
(三)验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业主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实地预检,县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四)报备及审计。项目验收后,由县国土部门做好报备入库,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
第五章 后续管护
第十条 项目通过报备入库后,县国土部门将验收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县农业部门。
第十一条县农业部门按照《青田县加强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管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青政发〔2011〕92号)负责项目耕种管护和地力培肥工作。为了加强地力培育和防止新增耕地抛荒,设立地力培肥专项资金和套种粮食作物耕种专项补助,具体工作由县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培肥资金从改田造地资金专户中列支。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结算及奖励。
(一)资金结算方式:项目资金以指标收购的方式结算。
(二)工程质量奖励:对优良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奖励,质量评定采取打分制,85分为合格,90分为良好,95分为优质。
(三)地力等级奖励:为鼓励施工单位充分利用剥离表土提高我县新增耕地质量,对开展耕地质量评定后的项目进行地力等级奖励。
(四)节余资金使用:指标收购款有节余的,可用于乡镇(街道)的新农村建设。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工作经费:部门工作经费按项目总投资的5%安排,用于项目设计评审、验收、农业耕地质量评定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开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造耕地项目工作经费从指标收购款中计提3%,农整项目工作经费从指标收购款中计提7%。
(二)奖励资金:设立垦造耕地县长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奖励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奖金不占单位津补贴基数。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指标收购款拨付:指标收购款按工程进度给予拨付,完成工程量50%以上,由县财政部门拨付30%的指标收购款,项目验收后拨付到85%,余下的15%指标收购款作为工程质量及耕种管护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及耕种管护保证金拨付:项目验收后的三年内,逐年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和县农业部门出具项目耕种验收意见后,工程质量及耕种管护保证金由县财政部门按三年均分予以拨付;
(三)工程质量、地力等级奖励资金拨付:在项目经验收合格并报备入库后予以拨付;
(四)部门工作经费拨付:在项目验收后予以拨付;
(五)其他资金拨付:剥离土再利用项目增加的费用和项目竣工复测费按实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今后,本办法涉及的指标收购、耕地补助和相关奖励资金等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县国土局商县财政局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2日起执行。原关于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文件与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附件:1.青田县垦造耕地工程质量标准
2.青田县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标准
3.青田县土地整治项目指标收购款标准
4.青田县土地整治项目耕种补助、相关奖励
资金标准
附件1:
青田县垦造耕地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08〕175号)、《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关于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144号)、《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丽土资发〔2011〕58号)、《丽水市土地整治垦造水田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技术标准》等质量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垦造旱地标准
(一)旱地耕作层厚度在 30cm以上,大于等于10mm以上地表碎屑物比例在30%以内,且有异地或原地的表层土覆盖;地面平整、高差在 15cm以内;宽度在2.5m以上,内侧坡底有排水沟。要素评价中某项因子隶属于0,或综合评价结果(CAR)小于60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二)挡土墙要求:挡土墙全部采用块石干砌,厚度不少于40cm,墙面平整、墙体结实牢固,砼压顶,压顶厚不少于5cm,宽不小于30cm,墙顶部高出耕作层表面不少于5cm,高度原则上控制在2m以下。
(三)排灌水渠标准:项目区内排灌水渠长不小于12米/亩(新增耕地),排灌水渠采用砼现浇或干砌块石三面光水渠,采用砼现浇的厚度不少于20cm,采用干砌块石的厚度不少于20cm,内衫砼厚度不少于5cm,砼压顶厚度不少于5cm;三面光排灌水渠内空断面不少于30cm*30cm,排水流量较大的,需设置内空断面大于60cm*60cm排水沟。
(四)水源地标准:每20亩设置1个100m3水源地或每60亩设置1个300 m3水源地,水源地采用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大蓄水池,蓄水池底采用钢筋砼振动现浇,达到不漏水,四周采用浆砌块石、砂浆抹面,或砼现浇方式砌筑;大蓄水池要和排灌水渠相连,在进水口设置沉沙池蓄水池;大蓄水池边应设计镀锌管护栏,并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
(五)道路、以上未详列的及其它工程标准参照《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规定。
二、垦造水田标准
(一)土地平整工程
⒈田面平整。建设田面平整度±10.0cm内;横向地表坡降:≤1/2000, 纵向地表坡降:≤1/1500;田块宽度≥3 m,田块面积≥100m2。
⒉耕作层。有效土层平均厚度≥70.0cm,其中耕作层厚度≥20.0cm,耕作层土壤大于1.0cm的砾石、碎石比例小于30%,项目耕作土来源严格实行表土剥离、收集与回铺工艺流程。
耕地质量评定要素评价中某项因子隶属于0,或综合评价结果(CAR)小于60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⒊犁底层(防渗层)。犁底层厚度≥15.0cm,并达到防渗技术要求。
⒋田坎。田坎采用块石挡土墙护坎,采取清基30.0cm护坎高与田面持平,坎顶宽≥30cm,坎顶修建厚≥20cm、宽≥30cm的粘土田埂。坎体要平整、牢固和安全。
(二) 水土保持工程
⒈清基。挡土墙工程应挖至土层结构稳定以下30.0cm,块石材料应采用坚硬、新鲜的岩块石。砌筑水土保持工程底部至顶部的岩块石由大逐渐变小;顶部应采用岩片石抄平。
⒉生态恢复。项目区(块)内、外的裸坡,应设计实施灌、草相结合的植被绿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⒊挡土墙设置。在项目区(块)内田间道的路肩、农桥(涵洞)的驳坎、边坡(含裸坡等)驳坎,以及最末一级田块的驳坎等地段,应当设计挡土墙或护坎,具体设计参照丽水市级标准。
(三) 水利工程
⒈基本指标。水田灌溉保证率:≥75%,灌溉定额:250m3/亩,田间渠系及建筑物配套率:100%,田间渠系及建筑物完好率:100%,灌溉渠道密度:≥8m/亩,排水渠道密度:≥8m/亩;
⒉水源地。本标准水源地是指天然水资源中可用于灌溉的水体,主要包括河川(含较稳定、长年的水坑、自溢水、泉水等)径流、湖泊(含能满足提水灌溉用水的山塘)和汇流过程中拦蓄的地表径流,并能够满足本标准水田种植灌溉保证率。根据地形地貌、水源地的性质、所需灌(浇)面积及耕种水稻和水生农作物的需水量等来设计蓄水容积的大小。
水源地设置:为满足灌溉要求将河川径流和地表径流水汇流至容量100 m³-300.0m³大蓄水池作为水源地,规格原则上不超过300 m³;大蓄水池底采用钢筋砼振动现浇,达到不漏水,四周采用浆砌块石、砂浆抹面,或砼现浇方式砌筑;大蓄水池要和排灌水渠相连,在进水口设置沉沙池蓄水池;大蓄水池边应设计镀锌管护栏,并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
具有较稳定的、且可供项目区灌水之用的山塘水库,可视为项目的水源地。
⒊小蓄水池。小蓄水池应根据方便生产、释放管道内应(压)力需要,均匀分布,按不小于1个/公顷、容量≥10.0m³以上的要求规划设置蓄水池,小蓄水池内应设计下池台阶。小蓄水池应设计埋设在地块以下,其顶部应略高于地块面或田间道(生产路)面5.0—10.0cm,采用砖块砌筑、砂浆抹面,或砼现浇方式砌筑,池边应设计镀锌管护栏,并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
项目区(块)内的山(坑)塘,能满足蓄水要求的,可视作蓄水池;当项目区(块)在坡度≤6°的河谷平原区域的水田,可以不设置蓄水池;当项目区(块)坡度在6—10°之间的缓坡区域的水田,蓄水池技术指标可适当放宽,不受本标准限制。当项目区(块)单片新增水田面积<0.5公顷、且已满足灌溉要求的,可不受本标准限制。
⒋灌水渠。根据灌区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满足水田种植灌溉保证率的要求;新开发水田灌溉渠道原则上采用PE管道引水灌溉方式,PE管采用级别不少于PE100,管径不小于DN100,压力等级不低于0.6MPA,设置合理,形成干、支管道引水体系。项目区(块)内的引水管道,密度≥8.0m/亩。
⒌排水渠。项目区(块)内排水渠总体布局合理,能保证排水畅通,项目区(块)内的干、支排水渠(不含内沟、土质的排水渠),其渠网密度≥8.0m/亩;各耕作田块的内沟应与排水渠相连接,有效地改善项目区(块)内土地的抗洪、排涝(渍)能力,使其抗洪能力达到十年一遇和排涝能力达到十年一遇。
排水渠经过陡峻地段时,应根据跌差的大小和地形设计跌水或陡坡。当跌差小于1.0m时,宜优先设计采用跌水;当跌差大于1.0m时,可宜采用陡坡或多级跌水。排水渠具体施工做法参照旱地技术标准。
(四)道路工程
⒈田间道。项目区(块)内的田间道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2.0—5.0m/亩,宽度标准3.0—3.5m,最宽不得超过6.0m,路面铺设泥结石路面,并设置安全标志。
⒉生产路。项目区(块)内的生产路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3.0~6.0m/亩,生产路宽度1.0—1.2m(含路肩)。
(五)其他工程
以上未罗列或未详尽工程标准,参照《丽水市土地整治垦造水田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技术标准》。
附件2:
青田县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标准
一、复垦旱地标准
(一)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杂物必须清除。
(二)土地平整要求:同一地块内地面应平整,高低差小于10cm;耕作层自然紧实厚度35cm以上、无石块,并起畦;修建田岸,要高于地面,要平整、便于行走;旱地水平宽2.5米以上。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地,不同水平梯地间必须设置石砌地坎,石砌地坎应整齐、牢固,地坎顶部高出耕作层表面不少于5cm,坎高原则上控制在2米以下。
(四)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0.5—1公顷的要有生产道。
(五)水利设施配套,单块图斑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排水沟采用干砌块石,要布置合理,保证水流畅通。
二、复垦水田标准参照垦造水田标准执行。
附件3:
青田县土地整治项目指标收购标准
一、垦造旱地指标收购标准
(一)垦造耕地项目指标收购款单价为27500元/亩,包括工程施工费、测量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政策处理费、审计费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等费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建设的12m3蓄水池按6500元/个另行补助。
(二)农整项目增减挂钩指标收购款单价为35500元/亩,包括工程施工费、测量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政策处理费、审计费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等费用。
二、垦造水田指标收购标准及配套工程补助标准
(一)指标收购标准。垦造水田指标收购单价为42600元/亩,包括工程施工费、测量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审计费、政策处理费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等费用;
(二)配套工程补助标准。100 m3以上水源地每个补助35000元,300m3以上水源地每个补助80000元;拦水堰每米补助600元;外接水源地管道每米补助60元,一个区块外接水源地管道每亩补助不超过50米、总长度不超过2000米。项目区外明渠参照外接管道补助标准执行。
已验收且指标未占补项目旱地改造水田的,按垦造水田指标收购单价和配套工程补助费用给予补足。
附件4:
青田县土地整治项目耕种补助、质量评定
及相关奖励资金标准
(一)套种粮食作物耕种补助标准:五年共1700元/亩,前三年300元/年/亩,后两年400元/年/亩。
(二)地力培肥资金标准:在耕种管护期前三年安排200元/年/亩。
(三)农业耕地质量评定费用标准:安排300元/亩由县农业部门统筹使用。
(四)工程质量奖励标准:从90到95分,每增加1分给予施工单位100元/亩的奖励(分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五)地力等级奖励标准:新增耕地地力等级为三等六级的,奖励施工单位每亩1500元,每提高一个等级,再给予每亩1500元的奖励。
(六)县长奖励资金标准:垦造耕地800元/亩,其中部门500元/亩、乡镇(街道)300元/亩;农整项目2000元/亩,其中部门500元/亩、乡镇(街道)1500元/亩。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