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青田县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征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结算。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土地补偿费中提留10%-20%。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应当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户核算。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分配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发展基金;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征地农户申请,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户。
第十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后,支付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