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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田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686/2013-8525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13-05-20 15:58:06

     

青卫〔201348

 

 

关于印发青田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中心院、县二院、直属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

一、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婚假:男女双方均为晚婚晚育的,可享受婚假15天。

(三)产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分娩的,其产假规定如下:

1、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

3、分娩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假增加15天;

4、分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7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6、妊娠期不满4个月流产(自然流产、药物流产、人工流产),凭县级医院的终止妊娠证明,可享受产假15天;

7、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凭县级医院的终止妊娠证明,可享受产假42天;

8、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或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适当给予妊娠假或哺乳假;

9、晚育的,女方生产时男方可享受七天的护理假。

(四)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探父母4年1次安排20天假期,探配偶1年1次安排30天假期;未婚职工探父母1年1次的安排20天假期,2年1次的安排45天假期。

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1个月;未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内探亲假给假;已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假期,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参照执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六)病假和事假:因病请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假和事假期间,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

二、请假手续办理规定:

(一)所有假别请假均需在假前办理书面申请和批准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所请假期开始前办理手续的,经联系签批人同意可补办手续;

(二)各种假别之间的关系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和事假应扣发适当比例的绩效工资;

(三)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二院及中心卫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含出县域公差和县局周一例会)的,2天以内(含2天)由联系卫生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单留局办公室存档。

(四)卫生局机关、直属卫生单位和基层医疗机构普通职工请假,2周以内由单位领导批准,一个月以内的由联系该单位的卫生局领导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卫生系统职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按照县有关文件要求审批;

(六)请假后应严格实行销假制度,假期结束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登记,延长假期的应提早联系批准领导,经同意可在假期结束后办理续假手续。

(七)请假单一式两份,由卫生局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各留档一份,作为年终奖励和扣发绩效的依据。卫生局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应认真做好请假登记并在年终时及时反馈给财务科。

附表:1、青田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请假登记表

2、青田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单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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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卫生局                  2013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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