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卫〔2013〕9号
关于印发《青田县医疗机构校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我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田县医疗机构校验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校验概念: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二、校验结论判定依据:
1、《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2、《青田县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基本标准》;
3、《浙江省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现场检查表》。
三、校验期:
1、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四、申请时间:
每年校验期满前三个月自行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五、申请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所有卫技人员的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9、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10、年度工作总结。
六、暂缓校验: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七、注销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2、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3、暂缓校验期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4、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5、暂缓校验期满后,再次校验不合格的。
附件:1、青田县医疗机构校验程序流程图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4、《青田县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基本标准》
5、《浙江省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现场检查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校验 通知 |
抄送:青田县卫生监督所 |
青田县卫生局 2013年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