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及含非法人企业的营业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
3 |
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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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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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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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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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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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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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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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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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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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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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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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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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詹丽蔚 0578-6818756(电话或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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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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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石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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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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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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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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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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