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各项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和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田县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青田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担本县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县国土、财政、发改、规划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及所需资金;
(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四)其它内容。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对原没有土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按实测面积经原使用权人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本县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属物、土地面积、地上物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县规划建设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土地价值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价值根据土地评估确认结果确定。收购的土地以土地使用证书中登记的用途为依据进行评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实行土地置换的,除国有资产之间置换外,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收购补偿费。实行土地置换的,除国有资产之间置换外,按置换土地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登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县储备中心申请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建筑物继续保留使用的,由县储备中心申请直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所有权证;
(七)土地勘测报告;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后需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补偿安置费用核拨程序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土地面积、地类、青苗、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所需资金情况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三)有关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实物量清册、县政府批准文件、征地范围图等材料按实际征收面积拨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三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四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前期开发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对收储土地可以进行委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其来源有:
(一)县财政拨入款项;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三)其他资金来源,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储备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资金支出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管理性支出、税费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台帐,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税费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收储成本,管理性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难以按宗地核算的费用按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第三十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核实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由政府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土地储备办法》(县政府[2000]第5号令)同时废止。
主题词:土地 储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