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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2-860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2-06
文号: 青政发〔2012〕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12-0001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2-01 17:39:24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青田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和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察、发改、审计、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以外,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县政府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实行考核。

第八条 按照国家与省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或下拨。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成资金直接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进行,并按资金性质、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批准设立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按规定报批。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收款时应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负责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情况,并及时与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对账;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接受财政、监察、发展改革、审计、人民银行等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汇总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库。执收单位应在收款金额达到2000元、或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缴款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对违反国家法规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财政部门,并在县级(含)以上媒体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各类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登记造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印制、伪造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买卖、转让、出借、代开、串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察、发改、审计、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如果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执收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征管制度,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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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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