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规划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工业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工业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田县规划建设局
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城市经济社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违法建设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工业厂房建设占违法建设的比例较大,这种状况既影响城市发展,也制约了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服务经济、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我县建设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县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1.符合规划的原则。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予以保留,并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予以拆除。
2.处理违法建设项目与违法建设时间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理范围及对象
(一)处理范围: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工业企业(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
(二)处理对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3.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
4.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申报企业向县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立项文件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的文件,以及经批准的原土地申报材料。
(二)申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纸。
(三)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消防、环保、防雷等专项验收意见。
(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相关地质灾害评估材料。
(五)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①已按县政府纪要提前介入质量监督的工程,给予补办施工许可并按正常程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②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企业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质量可靠性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需要整改的工程,在整改完成后,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出具整改后的质量安全补充结论)和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报告。
(六)申报企业必提供测绘报告(包括国土部门宗地图、房产部门房产测绘图等)。
在以上六个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到县规划建设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规划验收。
四、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企业凭批准的规划手续及第三条中的第三、四、五款材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门牌证;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所有权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完税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生效时间
(一)文件下发之前已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项目,按该意见补办。
(二)在发文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完法定手续(包括:土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后,再行开工建设。
主题词:工业 企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