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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1-855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0-18
文号: 青政发〔2011〕11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11-0009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2-01 16:46:08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效益,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我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财务(制度)健全规范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相关要求。

2.环保指标。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应按国家有关贮存的要求设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不得经营回收危险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的排放处理必须达到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3.节能指标。采用的设备、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市有关要求,项目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必须符合相关限额标准。

4.安全指标。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执行,无较大事故发生。

第二条 财税扶持政策

1.符合享受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本县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所实现的实际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按留县财政部分的70%补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企业实现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税费超过 2010 年则增值税按留县财政部分的 7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留县财政部分的 70%补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办企业统一按实现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税费留县财政部分70%补助。

企业会计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额超过6000万元,按6000万元及其相应的税费计算技改补助资金。

2.地税部门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减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收入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政策结算

企业按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税费实际入库数一次性结算,申请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之前,经县经贸、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及每月的纳税凭证。

2.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3.经金属机构确认的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4.专用发票汇总表、专用发票明细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一般增值税财税政策扶持申请计算表。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国税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全省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实行一并增值税峰税率监控。

第五条 鼓励规模较大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单独设立回收企业,培育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回收企业。设立过程中经贸、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强化服务。面向社会服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的进销差率同比要有所下降,进一步增加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竞争力。

第六条 广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用足用活财政税收政策,加快技术改造,努力实现利用再生资源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09〕76号)、《关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专题会议记要》(〔2009〕50号)、《关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补充会议记要》(〔2010〕1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企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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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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