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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1-855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0-18
文号: 青政发〔2011〕11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11-0008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2-01 16:43:43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田县景区门票管理,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4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田县景区门票,是指青田中国石雕文化旅游区、高市石门洞名人文化旅游区的门票(以下简称门票)。

第三条 凡与门票管理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游客进入以上两景区必须凭票进入,一人一票。

第五条 门票分全票、半票、优惠票,具体门票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六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委托青田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青田县石门洞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门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条 县风景旅游局履行门票监督职责。

第八条 财政地税部门是门票收入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安部门将景区门票站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区域,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依法查处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件直接进入景区:

(一)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

(二)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三)相关执法部门进入景区开展执法、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凭本人持有的有效执法证或工作证;

(四)旅行社经理、导游人员凭旅行社经理资格证、导游证等有效证件;

(五)陪团导游、旅行社领队及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演职人员等相关人员凭有效证件;

(六)景区工作人员凭景区从业证;

(七)景区所在村长期居住的居民凭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免票放行进入景区:

(一)烈士家属凭烈士证;

(二)离休干部凭离休证;

(三)一、二级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残疾证(限陪同人员一人);

(四)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

(五)身高在 120厘米以下(不含 120厘米)的儿童,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可直接进入景区。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购买优惠票:

(一)本县居民凭身份证享受五折优惠;

(二)身高在 120厘米至 150厘米的未成年人享受五折优惠;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港、澳、台及国外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享受五折优惠;

(四)60至 7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享受五折优惠。

第十三条 门票销售实行各门票站现场销售。

第十四条 门票收入实行当日分流、月底结算。

第十五条 门票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行使售票、验票职责。

第十六条 游客因遗失或其他原因导致门票失效要求进入景区的,必须重新购买门票。

第十七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门票站直接放行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强行冲关、逃票或持伪造证件等其他方法进入景区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责令其足额补缴门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风景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主题词:旅游 门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10月 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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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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