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滩坑水电站移民发展农业生产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工作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滩坑水电站移民
发展农业生产若干意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国发改农经〔2010〕297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鼓励滩坑移民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帮助移民提高生活水平和生产能力,确保“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工作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县实际,在试行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补助对象和范围
滩坑水电站县内安置移民在县内新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享受本意见补助政策。
(一)泉山就近搬迁安置移民新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库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县内其它安置地移民须在库外发展农业生产项目方可享受本意见补助政策。
第三条 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种植水稻面积5亩以上,按30元/亩给予补助。
(二)新发展大棚蔬菜2亩以上,毛竹大棚按2000元/亩、钢管大棚5000元/亩给予补助。
(三)新发展连片大田蔬菜、山地蔬菜5亩以上,按100元/亩给予补助。
(四)新发展连片水果基地10亩以上,鱼鳞坑基地按200元/亩、新开水平梯地基地500元/亩给予补助;在其它土地上新发展水果基地10亩以上,按200元/亩给予补助。
(五)新发展连片标准茶叶基地5亩以上,按350元/亩给予补助。
(六)新发展连片草本中草药基地面积5亩以上,按200元/亩给予补助。
(七)大力鼓励移民发展油茶产业,对发展油茶产业的,享受县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八)大力鼓励移民应用标准化田鱼养殖技术,推广标准硬化田埂和稻萍沟等技术,对新发展连片稻田养鱼1亩以上,按300元/亩给予补助。
(九)大力扶持发展种草养羊等节粮型养殖业,新建舍50平方米以上、新养殖山羊30只以上,按30元/只给予补助;新饲养牛3头以上,按100元/头给予补助;新饲养兔50只以上,按10元/头给予补助;新饲养肉猪5头以上,按50元/头给予补助;新饲养种猪3头以上,按100元/头给予补助;新养殖蛋禽(鸽)200只以上,按2元/只给予补助;新养殖肉禽(鸽)200只以上,按1元/只给予补助。畜禽类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验收时按基地年最多存栏数和基地实际规模综合情况计补,单户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补助项目申报、审核
移民发展农业生产项目补助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需先报县移民主管部门立项。在移民安置地乡(镇)范围内发展农业生产项目的,需先经移民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并申报;在安置地乡(镇)以外发展农业生产项目的,需经移民安置地乡(镇)政府和项目开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审核后并由移民安置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
第五条 检查验收
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农业局、财政局及相关乡(镇)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移民申报的农业生产补助项目进行组织验收。对补助资金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验收前一个月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移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资金筹措和管理
本意见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其它
(一)移民发展农业生产项目,享受本意见补助政策后,不得重复享受其它相关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
(二)泉山就近搬迁安置移民的农业生产项目,已享受《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滩坑库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青委〔2009〕31号)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不足本意见标准部分经申请审核批准后按本政策规定标准补足差额。
第八条 本意见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青田县鼓励滩坑水电站移民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若干意见(试行)》(青政发〔2009〕90号)废止。
主题词:滩坑水电站 移民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