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1-854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9-05
文号: 青政办发〔2011〕10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11-0009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2-01 16:36:27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青田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除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全民动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科学指导、社会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行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提高市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除四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除四害规划,筹措除四害经费;

(二)统一组织开展春秋灭鼠等除四害活动;

(三)组织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调研督导、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估,督促、检查年度目标的落实;

(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四害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除害防病意识和防制水平;

(五)组织开展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活动;

(六)负责对营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除四害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卫生、经贸、教育、农业、水利、环保、工商、宣传、新闻等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相关的除四害工作。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除四害工作的责任由县爱卫会确定。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标准:

灭鼠标准: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阳性率不超过3%;鼠洞、鼠粪、鼠咬痕的房间阳性率不超过2%;重点单位、场所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内(查宽度约5米)鼠迹不超过5处。

灭蚊标准:单位、住宅内外环境各类存、积水中、蚊幼、孑孓阳性率不超过3%;各类大、中型水体用500ml水勺采集法,蚊幼、阳性率不超过3%,并且阳性与内蚊幼及孑孓平均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灭蝇标准: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有蝇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各类室内外垃圾容器垃圾运输车辆、厕所的蝇蛆、蝇蛹检出率不超过3%。

灭蟑螂标准: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得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荚房间的比例不超过2%,阳性房间的活卵荚数平均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比例不超过5%。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住户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易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 单位、场所和居民住户灭鼠、蚊、蝇、蟑螂措施与要求:
 (一)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厕所、下水道出口、垃圾站、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杀灭措施,分别采取平整、清扫、冲洗、封闭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 
 (二)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和家庭内外,要完善防灭蚊蝇措施。 
 (三)根据季节和气温变化开展经常性喷杀,并采取设置毒饵、诱捕、诱杀、粘捕等多种方法进行控制杀灭。 
 (四)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清除蟑螂虫尸、粪便、污渍。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宾馆、饭店、医院、粮库(店)、集贸市场、窗口单位等重点单位要落实防范和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密度。

(六)农村的单位和农户要及时清理垃圾污物、疏通排水沟,饲养禽畜应当做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加强对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粮、柴垛应当垫高离地,消除四害孳生条件。库房物品应当垫高离地,摆放整齐。应经常性设置鼠夹、鼠笼等捕杀器械。

第九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工地,在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必须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指标值应当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第十条 一切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鼠、蚊、蝇、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有有效的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鼠迹、蝇、蟑螂。

第十一条 单位和住户应有防、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每年开展春秋季两次灭鼠活动,重点单位进行长年灭鼠,将鼠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的除四害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等工作,并定期向县爱卫办提供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消杀药品。进入市场的消杀药械,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厂名及厂址等。灭鼠药必须有警戒色和有毒标志。

第十五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县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由县爱卫会颁发任命证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七条 县爱卫会按照卫生县城标准,对县城区单位和个人住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达标考核或者评估,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住宅未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爱卫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四害密度严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单位、居民,经教育或者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县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灭杀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第二十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除四害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社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爱卫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撤销爱国卫生的有关荣誉称号:
(一)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未正常开展除四害工作的;
(二)拒绝、干扰、破坏除四害监督管理的;
(三)环境脏乱差,存在大量四害孳生地,造成四害孳生的;
(四)缺少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现场检查有活鼠、鼠尸的;
(五)发生中毒、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除四害监督机构和除四害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县城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单位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02〕1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防疫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印发


附件:
附件:
(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