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阀门产业结构,推动阀门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根据工业“五五行动计划”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产业发展方向
阀门产业作为我县传统优势产业,几十年来为我县工业经济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快推动我县阀门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优势显得更为迫切。扶持阀门产业发展,对于调整优化全县工业结构,做大做强工业经济,进一步提升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目标。抓住温台等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机遇,大力引进发展阀门精加工业,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市场竞争力强的阀门龙头企业。争取在“十二五”期末,全县阀门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产值超亿元企业达到20家,努力将中部工业园区打造成“浙江阀门产业基地”。
(二)发展重点。中部工业园区重点发展以泵、阀为主体的机械配套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大力发展新材料、新领域应用阀门,耐腐蚀和耐磨损阀门,电子控制阀门;研发技术含量较高、特殊用途、特殊材质的特种泵和无泄漏密封泵;推动产品向大型化、高速化和机电仪一体化方向发展。
二、推进产业基地建设
(三)加快园区建设。在“五五行动计划”期间,新规划建设产业园区3000亩,其中高湖镇1500亩、东源镇1000亩、船寮镇500亩。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园区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发展规划,加快高湖、东源、船寮三地的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及防洪堤、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引导全县阀门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
(四)明确产业定位。深化与温州、台州等地产业合作交流,积极引进技术含量高的阀门精加工企业。加快扶持现有精加工企业发展,引导传统铸造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推进转型升级,形成从铸造到成品的完整产业链,提高我县阀门制造业整体发展水平。
(五)完善功能配套。大力推进电力网络、检测中心、职工宿舍和人才公寓建设,积极推进卫生、教育、娱乐设施和污水处理、垃圾中转等配套工程建设,努力改善交通运输环境,加大营销市场和现代物流业建设。
三、加快产业培育提升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新引进企业,按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的20%奖励给企业。对投资超亿元的重大项目,经县工业项目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再给予实行“一厂一策”优惠。
(七)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阀门企业获得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2007〕76号)所设置的纳税贡献奖、首次产值超越奖和争创品牌奖的,其奖金额度按照该文件所制定标准的150%计算。
(八)支持企业创新投入。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土建部分)的3%给予补助,若从银行以固定资产方式取得贷款的,按贷款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或检测中心,其奖金额度按照青委〔2007〕76号文件标准的150%计算。对通过TS标准认证,取得国家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鼓励节约集约用地。企业通过零增地技改,经规划建设局批准,一层厂房改建多层后,三年内每年新增产能环比达到30%以上、且年实际纳税净额增长环比达到20%以上的,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净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阀门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倒闭、停产企业,或者租用其他企业厂房扩大产能的,三年内每年新增产能环比达到30%以上、且年实际纳税净额增长环比达到20%以上的,按受让者、承租者实际利用生产用房面积每月给予每平米3元的补助。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阀门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分管主任、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和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涉工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发挥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十一)加大信贷扶持。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阀门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在安排产业投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信贷额度方面给予倾斜;引导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为阀门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金融部门对阀门产业的支持情况列入县政府对金融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十二)加强协会建设。指导阀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有关章程,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阀门行业协会在开展合作交流、服务企业、拓展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为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发挥职能和健康发展创设良好环境。
五、其它
(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全县现有从事泵阀及其配套产品生产企业,以及中部工业园区新引进的从事泵阀及其配套产品生产企业,且要求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财务制度健全、照章纳税、履行劳动保障义务。
(十四)凡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其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但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奖励部分。
(十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本县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原有项目获得更高级荣誉的,给予补差奖励。
(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业 阀门 产业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