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证明
(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登记条件
1、土地登记义务人必须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并按照土地登记机关的要求现场指界等;
2、宗地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申报材料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土地更正(异议)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结婚证、未成年人还需提交监护人身份材料和监护证明,
②企事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公证委托或现场委托),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证明;
(4)其他证明。
四、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公告)——注册登记——核发异议登记证明。
五、登记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件。(公告15天除外)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公地点
青田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国土局土地登记受理窗口。
地址: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党校外第三幢)。
乘车事宜:乘坐汽车东站至山口方向和汽车南站至汤垟、方山方向的班车均可到达。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窗口电话6095256。
县中心投诉电话:督查室6612009、609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