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
二、申请主体
发生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个人、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事项包括: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二)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二)受理;(三)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四)调查;(五)调解,制作调解书;(六)调解不成,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六、办理时限
(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七、审核内容
(一)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八、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