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本级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0030号)精神,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现对推进我县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细化专业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引导鼓励制造企业在生产的上、下游环节剥离生产性服务业,同时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控股、分立等形式进行行业和产业链整合,既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又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破解发展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加快提升制造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推动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培育新的税收增长点,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实现财税可持续增长,提高地方可用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原则和要求
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坚持“依法推进、创新推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合发展、做专做强”五项原则,按照“挖潜与开源并重”的思路,采用“抓重点带一般”的方法,走“分离与融合相结合”的路子,在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率先开展,并取得成效。
一要利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的契机,重点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现代物流业务、贸易营销服务、专业化配套服务、设计策划创意服务。
二要结合我县企业规模小、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处于产
业链低端等客观现实,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引导企业围绕主导产品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促进产业链的纵向衍生和横向拓展,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生产性服务体系,形成集约型产业发展模式。
三要积极探索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新路径,突破企业分离发展的产业局限,鼓励和引导第一产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第三产业再分离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细做专。
三、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1、对 2009年 1月 1日后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经营活动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的 8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经营活动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奖励。企业分离发展,享受奖励政策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水平的,高出部分由财政予以扶持补助。
2、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 8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经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评审,财政部门认定,按工程决算数给予 2%的补助,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 30万元、20万元。
3、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2011年底前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资产过户,不改变用地性质和房产性质的,所缴纳的税收地方净收入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4、鼓励现有企业将运输业务集中外包。对运输费用年支出150万元(含 150万元)以上并取得本县物流(运输)企业或代开票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企业,每年按其货物运输业务在本地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净收入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的 10%给予奖励。
5、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服务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运输企业,符合规定的,
优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在物流集聚区内,可以设立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点,以方便代开票纳税人。
8、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需新供地的项目在供地安排上优先考虑,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其中投资在 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以及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标准实行定向挂牌出让。
9、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水、电等生产要素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
10、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办理资质申报审批时,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
11、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著名商标”等认定活动中优先考虑。
12、金融机构要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企业要优先考虑。
13、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所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县以上政府部门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县政府其他扶持政策又符合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或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均只享受一次,享受标准从高。
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实现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意义重大。县财政和国税、地税部门应整合政策,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促进服务业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县政府成立青田县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组织协调和研究决定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任务重、牵涉面广、时间跨度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合力营造高效、优质、便捷的政务环境。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工作的牵头协调。县财政和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做好涉税政策的制订、宣传、辅导和服务工作,共同研究问题,确保目标一致;发改部门要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与产业规划、项目引进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工作;经贸部门要结合工业经济运行调控职能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分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分离后企业数据统计及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向企业广泛宣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对象及相关扶持政策,及时总结经验;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优势,加强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宣传,及时报道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县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通过加大对全县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工作进度和完成质量,使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取得实效。
五、其它
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服务业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 9月 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