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建设
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电站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471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08]106号)、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09]431号)、浙江省移民办《关于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浙移安[2008]133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为依据,按照规划要求,有序、平稳推进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二)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农业安置为主,其它安置为辅,实行就近、分散安置。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长远,合理配置资源。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个人利益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第三条 工作体制
三溪口水电站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乡(镇)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青田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下列土地、实物和人口列为政策处理范围
一、土地
(一)黄海高程18.5米(含18.5米,下同)以下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水塘、园地和其他依法获得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土地。
(二)坝址工程施工占地区规划红线内土地。
(三)黄海高程18.0米(含18.0米,下同)以下的林地。
(四)其他受影响和损失应予补偿的土地。
二、实物
(一)黄海高程18.5米以下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黄海高程18.5米以下的地面青苗、果木以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水干果、经济树木。
(三)黄海高程18.0米以下的林地附着物。
(四)坝址工程施工占地区规划红线内和其他临时用地区的地面青苗、果木及零星水干果、经济树木;坝址工程施工占地区必须拆迁的房屋。
(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应列入复改建、新建的工程和专项设施。
(六)其它受影响和损失应予补偿的实物。
三、人口
三溪口水电站库区黄海高程18.5米(含18.5米)以下淹没区和坝址规划红线内及施工影响须列入动迁安置的人口。
第五条 下列土地、实物和人口不列入政策处理范围
(一)铁路、330国道、高速公路等工程已征收的各类土地不再列入补偿范围;国有荒山、滩地、草淤地、河道水域等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后,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抢开(种)地、抢建物和新增人口均不列入政策处理范围。
第二章 土地征收、占用
第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国发〔2006〕471令和青政发〔2009〕53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 各类被征收、占用的土地地面附着物给予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临时租用耕地补助年租金1500元/亩;无法复垦的按土地征收标准补偿。
第八条 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先行登记征收,待权属认定后,发放补偿经费。
第三章 实物补偿
第九条 被淹没实物的补偿费,根据经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按照实物补偿标准,由乡(镇)按实物核定的结果报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后发给集体或个人。
确属调查漏项的,经实地核查审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的房屋,根据经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计算其建筑面积,并根据房屋建造年限、质量、结构和装饰情况确定等级,按等级予以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
经确认被拆迁的附属建筑物,按标准予以补偿,补偿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三:《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林木、果树补偿
(一)林木成片的(指亩以上),按面积予以补助。标准分别为:树龄15年以上的,每亩1500元;树龄5—14年的,每亩1000元;树龄4年以下的,每亩500元。
(二)零星果木,由乡(镇)按实清点,报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予以补偿。补偿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四:《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其它建筑物和专项设施补偿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和专项设施,损失补偿项目按工程零星价扣减使用年限折价补偿;复改建项目按照“三原”(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原则,按工程重置价补偿,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致使投资超出补偿经费的,超出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加固、提高和新建项目按实计算补偿;已报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偿。以上项目补偿经费核发给项目业主单位后,由其自行负责建设。
第十四条 “五线”、变压器迁移补助
淹没区和施工影响区及受淹没影响须迁移的“五线”、变压器给予补助。10KV高压线(含线路,下同)3500元/杆,低压线2500元/杆,电视、电讯2500元/杆,广播2000元/杆,变压器5000元/台。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三溪口水电站搬迁移民资格,根据已经确认的拆迁人口调查成果,结合淹没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人口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搬迁移民的安置计划编制和安置任务下达。三溪口水电站移民主管部门要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认真编制安置计划、及时下达安置任务,各有关乡(镇)要按照计划要求和安置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第十七条 安置形式
(一)三溪口水电站农业移民实行原址抬高或就近分散安置。有关乡(镇)、村要及时做好生产用地调剂工作,生产用地按不少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进行调剂,调剂经费从征地补偿费中列支;确实没有调剂空间且符合失地农民标准的,按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三溪口水电站非农业移民只作生活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三)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依靠人员(五保户),原则上在敬老院集中供养。全部补偿经费由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代为存储,存储凭证由敬老院代为保管,归其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宅基地分配
(一)各有关乡(镇)、村要根据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标准的要求,给移民一次性落实宅基地。
(二)宅基地安排采取自选和乡(镇)、村统一安排相结合,新安排的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村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节约用地。
(三)移民户宅基地,根据原拆迁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按1:1比例按间型安排,宅基地间型面积原则上每间占地面积47平方米。移民户原拆迁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不足1间的,按1间安排;超过1间的,间型安排后不足10平方米的不再安排,超过10平方米的,按1间安排。实际安排宅基地面积大于应得宅基地面积部分,由移民户以成本价购买,实际安排宅基地面积小于应得宅基地面积部分,以成本价补给移民户。
经批准在有效期内未建房的宅基地,按审批占地面积安排宅基地。
非居住房屋、简易建筑物、未经批准或失效的原已审批的宅基地拆除后不安排宅基地,相应土地按原土地性质给予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设
安排宅基地后,移民全部实行自主建房,即自行负责“三通一平”,自主发包,自主购买建筑原材料,自主负责质量监督,自主负责工程结算。相关乡(镇)要切实做好安置房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和建房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指移民搬迁的费用补助,如交通运输车辆支出、误工补助、损失补助和保险等,按原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元/m2的一次性补助。
(二)过渡周转房租金补助。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民户在安置房不具备入住基本条件前实行搬迁的,按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给予40元/m2的一次性过渡周转房租金补助。
(三)困难补助。移民户实得实物补偿资金不足以按“三原”标准建造起基本生活用房,且家庭生活因灾、因祸、因病导致特别贫困的,给予建设基本生活用房缺口部分的补助。
(四)宅基地和基础设施补助。
拆迁的房屋基础设施安置补助。移民户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房屋被拆除后按拆除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给予338元/ m2的补助。由乡(镇)、村统一安排的,按拆除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给予208元/ m2的补助。
未建房的宅基地基础设施安置补助。经批准在有效期限内的宅基地:一是自行安排的。建好基础有地箍梁的,按审批的占地面积给予268元/m2的补助;建好基础无地箍梁的,按审批的占地面积给予208元/m2的补助;无基础的,按审批的占地面积给予130元/m2的补助。二是由乡(镇)、村统一安排的。建好基础有地箍梁的,按审批的占地面积给予138元/m2的补助;建好基础无地箍梁的,按审批的占地面积给予78元/m2的补助;无基础的不予补助。其它人员的未建房宅基地基础设施补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并按审批占地面积安排宅基地。
原址抬高重建的,按要求抬高后由移民户自主建房,并按拆除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给予208元/ m2的补助。
(五)奖励补助。提前或如期搬迁的,给予奖励补助。
(六)安置房建设相关费用的减免。与原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和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同的安置房建设相关报批费用(白蚁防治费、配套设施费、人防结建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放样测量费、设计费等)予以减免,超过部分由移民户自负。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置人口根据《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人数开展项目到村的后期扶持工作,其被淹没的耕地按标准予以补偿;要求调剂生产用地的,乡(镇)、村要及时负责做好生产用地的调剂工作,调剂经费从其征地补偿费中列支;确实没有调剂空间且符合失地农民标准的,按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其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后期扶持
根据“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开发性移民方针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指导精神,采取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移民搬迁安置后,各有关乡(镇)村、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生产帮扶工作,及时发放直补资金;开办各类培训活动,提高移民就业水平;努力拓展就业空间,同等条件下移民优先安排;鼓励移民兴办二三产业,大力发展来料加工,培育种养殖示范户;开展党员干部结对帮扶活动,努力帮助移民提高生产生活水平。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房屋地下室受淹没或受到影响的,根据层高和影响程度,按地下室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并根据加固设计方案给予加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未列入拆迁补偿范围,但其基础受淹没影响的,审定后根据加固设计方案按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淹没区或坝址红线内和施工影响区内须实行搬迁的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企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要根据政策处理计划,及时筹措到位政策处理资金和工作经费。政策处理资金实行专户储蓄,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经批准的政策处理资金和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策处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政策处理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另行制订发文。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户安置条例》([2006]471令)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发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
标准
4、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附件一
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类 别 单 价 | 耕地 | 扩种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
元/亩 | 43333 | 23333 | 21667 | 18334 |
元/平方米 | 65 | 35 | 32.5 | 27.5 |
说明:1、根据青政发[2009]53号文件,电站所涉及的行政村所属区片综合价高于以上标准的按区片综合价执行。2、坝址石溪区块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上参照区片综合价的三类标准执行。
附件二
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结构等级 | 元/m2 | 主要条件 | |
砖混结构 | 一 | 420 | 较好的砖混结构:砖墙承重,层层圈梁,较好混凝土楼地面,内外墙较高级粉刷,铝合金门窗,卫生设施齐全。 |
二 | 400 | 一般的砖混结构:砖墙承重,圈梁,一般粉刷。木门窗油漆,较好内外墙粉刷,水电齐全。 | |
三 | 380 | 较差的砖混结构:砖墙承重,一般地面,一般粉刷,一般内外墙粉刷,木门窗油漆。 | |
砖木结构 | 一 | 320 | 较好砖木结构:实砌砖墙承重,企口木楼板,较好内外墙粉刷,木门窗带纱窗。 |
二 | 300 | 一般砖木结构:砖墙,木柱承重,木门窗,瓦屋面,水电按幢设置。 | |
三 | 280 | 较差砖木结构:空斗砖墙,木柱承重,木门,木窗。 | |
土木结构 | 一 | 210 | 较好土木结构:较好木梁、柱承重,块石外墙,普通企口楼板,较好内外墙粉刷,木门、木窗。 |
二 | 180 | 一般土木结构:一般木梁、柱承重,石砌外墙,一般木楼板,一般内外墙粉刷,水、电。 | |
三 | 165 | 较差土木结构:一般木梁、柱或部分岩墙承重,较差木楼板,一般粉刷,旧式木门,简易地面。 | |
简易房 | 一 | 90 | 较好砖墙或岩墙,瓦盖。 |
二 | 70 | 一般砖墙或岩墙,瓦盖。 | |
三 | 50 | 较差砖墙或岩墙,油毡。 |
附件三
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炉灶 | 单眼 | 座 | 220 | 灰铺 牲畜 圈舍 | 瓦盖 | m2 | 35 |
双眼 | 座 | 280 | 油毡 | m2 | 30 | ||
三眼 | 座 | 340 | 草盖 | m2 | 25 | ||
煤气灶台 | 个 | 100 | 门楼 | 座 | 1000 | ||
综合煤气灶台 | 米 | 100 | 水泥晒场 | m2 | 10 | ||
有线电视 | 户 | 200 | 水泥预制场 | m | 30 | ||
电话 | 门 | 200 | 简易水井 | 个 | 150-200 | ||
粪池粪坑 | 直径1米以上 | 只 | 80 | 摇井 | 口 | 500 | |
直径0.5-1米 | 只 | 60 | 水池 | m3 | 65 | ||
直径0.5米以下 | 只 | 50 | 围墙 | m2 | 30 |
说明:室外附属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按土地性质以征收标准给予补偿,瓷砖面炉灶另加15%,简易水井深度不足3米的150元/个。深度3米以上的200元/个。
附件四
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品种 | 等级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杉木 | 胸径5cm以下 | 株 | 2 | |
胸径5-9cm | 株 | 6 | ||
胸径9cm以上 | 株 | 10 | ||
松木 杂木 | 胸径5cm以下 | 株 | 1 | |
胸径5-9cm | 株 | 3 | ||
胸径9cm以上 | 株 | 5 | ||
樟木 | 胸径5cm以下 | 株 | 8 | |
胸径5-9cm | 株 | 10 | ||
胸径9cm以上 | 株 | 25 | ||
毛竹 | 株 | 5 | 水竹、雷竹5株折1株 | |
油茶 | 株 | 5--15 | 苗4元/株 | |
茶叶 | 丛 | 10 | ||
桑树 | 株 | 2--8 | 初产1200元/亩、盛产1500元/亩 | |
三年桐 | 未投产 | 株 | 10 | 含千年桐、乌桕 |
已投产 | 株 | 25 | ||
毛棕 | 已投产 | 株 | 8 | 未投产不补 |
枇杷 | 未投产 | 株 | 10 | 含柑桔、板粟、桃、梨 葡萄、柚、杏 |
初产 | 株 | 50 | ||
盛产 | 株 | 100 | ||
杨梅 | 未投产 | 株 | 10 | |
初产 | 株 | 100 | ||
盛产 | 株 | 300 |
说明:树的胸径即树杆离地1.3米处的直径;
主题词:水利 政策 补偿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三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