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由青田县扶贫办、青田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和青田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制定的《青田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青田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我县低收入农户增收奔小康,根据省扶贫办公室、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3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意见》(青委〔2009〕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以欠发达地区的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 切实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县里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的组织协调,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一)扶贫办:要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效益农业项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工作和小额信贷贴息认定工作,协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要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扶贫办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认定。
(三)人民银行:要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四)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由乡(镇)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农村信用社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扶贫小额信贷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全县范围内低收入农户和“扶千名人才、促千村发展”计划培养的“农民大学生”。
(二)全县200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全县范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开展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实施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农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来料加工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小额信贷的农户和农民大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必须与低收入农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积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结合,对林权抵押的优先安排贷款指标。同时,提倡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各类合作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总额。全县扶贫小额信贷总额按省、县两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实际专项资金的3倍以上。省级财政首期安排我县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100万元,县级财政首期配套安排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2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农户申请贷款,单户不超过2万元。“农民大学生”创业项目贷款,每人不超过10万元。其他对象不超过20万元。全县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直接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扶贫小额信贷总额的4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逾期的加收50%利息。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财政对低收入农户、农户大学生按基准利率的60%标准给予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按基准利率的40%标准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先通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间接补贴给贷款对象。财政及时将贴息资金划转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半年结算一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的筛选。首先由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或已落实带动协议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筛选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报县扶贫办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每年3月份,对《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更新一次。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的管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专项管理,每半年一次将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情况列表报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在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贷款专项资金来源。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专项资金;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省、县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9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督查和审计。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青田县扶贫小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1、青田县扶贫小额信贷备选申请表
2、青田县扶贫小额信贷备选申请汇总表
附表1:
青田县扶贫小额信贷备选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