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制定的《青田县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其印发给你们,接文后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田县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丽水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县建设,实现全县矿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创建绿色矿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矿山企业为主体,以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涉及林地的,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经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年开采规模:露天开采6万吨以上,地下开采1万吨以上。
(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三年内没有受到与矿业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青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2.产品结构优化。提升产品档次,形成附加值高的系列产品。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85%以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100%得到妥善处置,地下开采矿山的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2.采用科学的开采作业方式,合理的生产工艺,先进的采掘加工设备和设施。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科学并严格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对局部闭坑矿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复绿,矿区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采场和选厂粉尘达标,噪音达标。按国家标准配备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严格佩戴。
3.矿区主要运输道路防尘措施到位,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有效的防尘保洁措施。
4.建立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各种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5.废渣、尾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有安全规范的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执行,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得到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
(四)企业管理规范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实行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且上报及时准确,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
5.依法纳税、缴费,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五)闭坑矿区生态化
1.有完备的矿山闭坑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利用方案。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矿地利用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2.无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
3.承担负责闭坑矿区复垦复绿的责任和义务,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必须达到验收标准。
四、申报和命名
(一)申报
1、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权限实行逐级申报。省、市级发证的矿山根据省、市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省、市级绿色矿山,县级发证的矿山根据本办法申报县级绿色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称号满一年后,可按《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申报市级绿色矿山,市级绿色矿山按《浙江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2、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申报创建县级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当地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批准。
申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县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从每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二)验收及命名
1、验收申请。矿山企业通过实施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经自查达到了创建方案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县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申请应由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县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2、验收。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3、命名。经考核验收达到县级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在大众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命名为县级绿色矿山,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三) 复查
1. 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 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
3. 县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4.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保局在每年的3月份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县选定1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经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稳步推进阶段
2011年3月开始为稳步推进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县所有开采的年开采规模在6万吨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和1万吨以上地下开采矿山,限期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限期内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县、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由县矿产资源整顿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土资源管理局具体组织与实施,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财政、发改、公安、安监、林业、水利、经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创建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创建县级绿色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创建方案评审和验收核查,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每年应对创建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共同确保绿色矿山质量。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绿色矿山的命名:
1、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的;
2、企业关闭、破产的;
3、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4、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5、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出公共事件的;
6、出现其他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七、扶持政策
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请部、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
(二)获得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优先申报创建市级绿色矿山。
(三)可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四)在资源允许时,报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
(五)其它符合绿色矿山企业的规费激励,包括矿地复垦补助和青田县政府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上交的规费予以适当比例的返还。
附件:1.青田县县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表
2.青田县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
附件1:
青田县县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表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各大项 得 分 | 各分项得 分 | ||
1. | 资源利用 | 25 |
|
1.1 | 矿产资源利用率高,居县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
| 5 |
1.2 | 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居县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
| 5 |
1.3 | 能耗指标低,居县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
| 5 |
1.4 | 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地下开采废弃物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5 |
1.5 | 开展了废渣、尾矿的综合利用 |
| 5 |
2 | 开采方式 | 20 |
|
2.1 | 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选矿)设计实施。 |
| 8 |
2.2 | 开采方式和加工工艺合理、开采和加工设备先进。 |
| 5 |
2.3 | 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县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
| 7 |
3 | 生产工艺 | 20 |
|
3.1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 4 |
3.2 | 选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或湿法,加工产生的粉尘达到GB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标准,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
| 4 |
3.3 | 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无乱堆放现象。堆场及存储场地无安全隐患。 |
| 4 |
3.4 | 各类废水经有效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标准,尽可能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
| 4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各大项得分 | 各分项得分 | ||
3.5 | 声环境质量达到GB22337-2008《声环质量标准》相应标准;噪声排放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相应标准。 |
| 4 |
4 | 企业管理 | 20 |
|
4.1 | 实行绿色矿山创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第一责任制度,落实创建绿色矿山工作人员和职能机构,职责和权限明确,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
| 5 |
4.2 | 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 |
| 5 |
4.3 | 企业销售及财务台账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年度报告、矿山年审、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等有关资料档案规范管理。 |
| 4 |
4.4 | 依法纳税,照章缴费,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金无拖欠。 |
| 6 |
5 | 闭坑矿区 | 15 |
|
5.1 | 有合理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可以分期治理的,实施边开采边治理。 |
| 5 |
5.2 | 闭坑矿区无地质灾害隐患。 |
| 5 |
5.3 | 确保履行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的责任与义务。复垦复绿达到验收标准。 |
| 5 |
备注:考核验收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主题词:经济管理 矿产资源 绿色矿山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